據報道,河南特大雨災中,有500多萬輛車浸泡水中。首先確定結果,河南鄭州暴雨當天,某小區有一輛奔馳車堵住車庫的唯一出口;小區車主聯系該車主多次請求挪車,但該車主拒絕挪車,最終造成地庫內所有車輛均未能安全撤離而全部被淹,重點是堵住車庫的奔馳轎車沒有被淹。
1、為什么河南暴雨被淹,而跟河南最近的山西沒事?
我是山西運城的,離河南就隔了一條黃河,離鄭州只有二三百公里,鄭州下暴雨當天,我們這里也下了一陣大雨(相對鄭州就是毛毛雨了)。首先我先說一下地理,山西的人口密集區是由四五個盆地組成的“糖葫蘆”其他的都是陰山,呂梁山,太行山,中條山等山脈,這也是山西被稱為“表里山河”的原因,其他的都不說,就說離河南很近的運城吧,它的南邊是中條山,東邊是呂梁山,西邊是“一見楊過誤終生”的風陵渡,當雨云和水汽從河南過來,經過中條山和太行山,還有河南西部的伏牛山,這些山會抬高水汽,和云層,發生“冷凝效應”,山西這邊的雨就會被“擋回去”,所以山西這邊就沒有發生洪澇災害。
2、河南暴雨導致多個城市內澇,車輛、商鋪被淹,財產損失該怎么辦?
其實是你不知道,好多東西都有財產險的,比如那些車,只要是泡壞了飄走了,車損險都可以賠,現在車基本都買了車損險。4s店那些車,都買了倉儲險,跑了也可以賠,之前去年哪個縣城洪水,豬都上了保險,沖走了全部賠錢,為此民眾還給縣長送了錦旗,說有先見之明。人死于意外,買了意外險的,也可以理賠,中國的人身險是包含地震,洪水,泥石流這些的。
3、河南奔馳車主堵住車庫出口致使全車庫車被淹,需要賠償嗎?
確定需要賠償河南奔馳車堵住車庫致全車庫車輛被水淹,已經違法且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首先確定結果,河南鄭州暴雨當天,某小區有一輛奔馳車堵住車庫的唯一出口;小區車主聯系該車主多次請求挪車,但該車主拒絕挪車,最終造成地庫內所有車輛均未能安全撤離而全部被淹,重點是堵住車庫的奔馳轎車沒有被淹。這種做法是應當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去譴責,還是要在法律層面追責呢?答案當然是后者,
舉個可能不恰當的例子:假設在水中有一溺水者找到了上岸的通道,在溺亡之前尚有可能通過該通道逃生;但是逃生通道卻被司機還在車上的一輛奔馳汽車堵住,溺水者請求該車主讓開通道以上岸,然而奔馳車主拒絕讓道,這是道德問題還是其他問題?對于該奔馳車主而言應當輕型車庫中沒有人員,如果按照上述示例發生的話,那么這名車主就是故意殺人!這個例子看似夸張但這起事件的本質就是這樣,假設該車主不具備挪車條件的話,比如是殘障人士或者突發疾病而失去駕駛能力,甚至達到連打開大門將車鑰匙交給其他人的能力都沒有,而且外部還無法破門而入進行救援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但是在主觀上可以挪車卻主觀的拒絕,而且絕對能夠預判將要發生事情的結果的前提下做出這樣的決定,很顯然這就是主觀上的、故意的損壞公私財物,參考《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其概念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鄭州奔馳車主主觀上的不挪車必然導致地庫車輛被損毀;那么這種行為就已應當觸犯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侵犯的客體應當是各種公私財物,并使之全部喪失使用價值(達到毀滅程度)。
答案至此應當足夠清晰了,水淹車基本都要定義為報廢,也就是全部喪失使用價值了;結果已經滿足條件,現在存在爭議的問題就是是否為“主觀的故意”,理論上這時候是不是應該一「一般人認知」(普遍認知)來定義?相信不論是否以汽車作為通勤工具,即便是靠雙腿走路的人也都能夠形成這樣的認知——該奔馳車主在被多次請求、要求挪車后,仍舊不挪車就是故意的,
(公私財物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動產和不動產;特定財務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等)車主應當如何解決問題呢?正確的方式應當是同時起訴堵住地庫的奔馳車主,相信這些車主也有相應的規劃;這些車輛的損壞的誘因100%是該車輛造車,有些說法指地庫的排水能力差也應當是原因之一,但是這不是普通的雨、而是百年不遇的暴雨,這場雨對于這些損壞的車輛和地庫而言都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