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目錄所列產品三包的責任,法律解析:三包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的“包換、包退”,法律依據:《部分商品實施目錄》第三條三包實行誰經銷列入目錄的產品誰負責的原則三包,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的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的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的一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一種信用擔保方式。對于不是由于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于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銷售者的義務(1)不能保證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二)保持售出產品的質量。(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不準銷售。(4)產品銷售時,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項目,三包方法及維修單位,并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并提供服務。
法律解析:三包服務是指保證修理、更換、退貨,是經營者保證商品質量的一種方式。具體來說,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部分商品實施目錄》第三條三包實行誰經銷列入目錄的產品誰負責的原則三包。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應商、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目錄所列產品三包的責任。
3、新 三包規定法律解析:三包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的“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為7天、15天、30天、90天和5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經營者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保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