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任何人對公司實施了不當行為,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起訴權,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small股東有權解除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可以提交退出申請,股東代表訴訟is股東的原告,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訟參與。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雖然立法中沒有界定“其他人”的范圍,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也應解釋為包括在“其他”之內。因此,任何人對公司實施了不當行為,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起訴權,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公司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立案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可以提交退出申請。股東代表訴訟is股東的原告,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訟參與。原告申請撤訴的,應當在宣判前提交撤訴申請書。是否撤訴,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四)如果股東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如果訴訟直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人提及,應當列為第三公司。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申請參加同一訴訟的其他股東列為共同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原告申請撤訴,在宣判前,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有權提起 股東 代表 訴訟嗎?small 股東有權解除股東代表訴訟。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2.持有公司全部股東-1訴訟的表決權,統一決定備案;3.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股東-1/公司全部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