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有企業職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如果現在有工作單位,工作單位為你繳納了養老保險的,那么以前12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后來的實際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的。
1、教師辭職6年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年金怎么算?怎么處理?
隨著我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確實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人員之間的流動。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來到企業的人員保險待遇和年金待遇會怎樣處理呢?根據人社部規2017年1號文件《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的通知》,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轉移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一般都是一,
參保繳費之后,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關于職業年金問題也是這樣,依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職工個人扣繳的采取的實賬積累制,根據測算,目前職業年金的實賬累計規模或已達到7488億元,未來每年的新增規模約1870億元,
除了實賬積累的之外,職工辦理退休或者調出機關事業單位時,相關財政部門要把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撥款做實。如果職工的接收單位有相應的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管理方案,職業年金可以轉移到相應的管理機構,如果沒有,那么就只能暫時存放在原先的職業年金管理機構,等待退休時按規定處理。一般是企業年金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按月領取,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不可以一次性提取的,
2、自己辭職視同繳費算嗎?
養老保險是按照累計繳費年限來算的,只要你在工作期間,企業按規定給你繳納社保,社保局就會累計你的繳費時間,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后,可以不在交納,等到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可以領取社保。但如果你在繳滿15年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還在工作的話,那企業必須為你繳納社保,而你也不能要求企業不給你繳納,多給你發工資,那樣企業將違法,
3、我91年當教師,03年辭職,養老保險應該怎么算?
我1991年當教師,2003年辭職,養老保險就一點也沒有嗎?看你提問的這個水平的確成問題,哈哈,所以你這個老師是不合規的。根據你的描述,雖然問題不是很準確,但是你的意思還是明白的,實際就是關于繳費年限的問題,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992年開始建立的,但是當時繳納養老保險的范圍只限于國有企業的職工,后來逐步擴大到所有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正式全部繳納養老保險,雖然之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也在試點繳納養老保險,但這是屬于試點性質的,作為國有企業職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你是1991年參加工作的教師,2003年辭職,如果你是屬于民辦教師,民辦教師的工齡沒有轉為國家正式職工或是公辦教師的,民辦教師的工齡是不能計算為國家正式的工齡,不屬于國家正式的工齡這是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的,
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即函計字(1986)179號文精神,民辦教師只有錄用為國家正式的職工,并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以與正式成為國家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單位以上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經組織批準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如果你只是屬于民辦教師,那么你在1991年到2003年之間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也就無法視同為繳費年限,如果你1991年參加工作,從參加工作開始就屬于正式編制內的教師,或是開始屬于民辦教師,后來轉為公辦教師,那么你在1991年到2003年期間,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還沒有繳納養老保險,但是這12年的工作年限,就是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雖然你現在已經辭職離開,只要這種辭職是經過組織批準,不屬于自動離職或是被開除,這12年的連續工齡,都是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但是在認定時,需要提交個人人事檔案,根據個人人事檔案的記載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