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執行,經公證處依法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6個月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期限的規定執行案件第一條有執行人民財產可供使用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復議、通知執行給被申請人執行及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三十八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執行,經公證處依法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如有錯誤,人民法院將判決其無效執行,并將裁定書發送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6個月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期限的規定執行案件第一條有執行人民財產可供使用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執行的截止時間,應報我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交。
緩刑期間,認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未發現漏罪或新罪。兩年期滿后,我將被判無期徒刑,如果再次立功,可能會被判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四十八條: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0。第五十條被判處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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