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有人提到,加裝電梯屬于新建,不適用上述規定。從電梯與樓房的關系來個人認為可以將樓房加裝電梯,視為對樓房的改建,加裝電梯如果對一樓采光、照明等影響不大,一樓更加無權擅自阻止,題中這種情況下,想要不破壞鄰居關系,而成功加裝電梯是幾乎不可能的。
1、舊樓房加裝電梯后運行期間出現故障該怎么辦?老小區沒監控又該怎么求救呢?
電梯困人處理辦法(一)電梯困人的救援程序1.救援人員可通過對講機,或手機喊話與被困乘客取得聯系,務必請乘客保持鎮靜,靜心等待救援,被困乘客不可將身體任倒部位伸出轎廂外。如果轎廂門處在半開閉狀態,救援人員應設法將轎廂門完全關閉,以防不測,2.準確判斷轎廂位置,做好援救準備。應根據樓層指示燈、PC顯示、選層器橫桿或打開門判斷轎廂所在位置,然后設法援救乘客,
2、老小區裝電梯本是利民之舉,一二層不簽字,電梯安不了怎么辦?
這個案子是一個《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及相鄰關系問題,這種情況可以考慮走法律程序。題中這種情況下,想要不破壞鄰居關系,而成功加裝電梯是幾乎不可能的,老舊住宅增裝電梯,在物權法上是沒有障礙的,主要障礙在于當地政策和業主們的合作。所以,一般先要看當地是否有相關政策、支持業主增裝電梯的文件,如果有相關政策、文件,業主們就可以考慮啟動這個項目。
從《物權法》上看,老舊建筑增裝電梯,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中的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問題,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雙2/3,第七十六條業主決定建筑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民法典》出臺以后,對這個問題有了新的規定,在業主表決要求上有所改變,《物權法》的最低要求是雙2/3;民法典的最低要求是雙2/3*3/4=雙1/2。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題中問題是不準確的,這種情況下加裝電梯并不需要所有業主都同意,絕大部分戶同意,很可能已經符合了《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要求。評論有人提到,加裝電梯屬于新建,不適用上述規定,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涉及到對改建和新建的概念的理解,以及電梯與樓梯、樓房的關系問題。如果電梯是在樓梯的基礎上修建而來,那么毫無疑問就是改建,
另外,從電梯與樓房的關系來說,個人認為可以將樓房加裝電梯,視為對樓房的改建。如果1樓業主實在無法協商,那么其余業主可以置之不理,直接啟動項目(報批、建設等),待1樓業主實施阻礙、破壞工程時,予以報案或者起訴處理,法院會支持其余業主的要求,責令1樓業主不得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破壞、阻礙,至于為啥要等到1樓業主阻礙電梯工程時才起訴,原因是在此之前,1樓業主不同意,是他的權利,沒有對其他業主的權利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