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具體行政機關因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的,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這個規定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有點不同:民事訴訟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適用,解釋:該條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決定和原告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的規定,行訴解釋的第五十四條。
您好,根據Barrister.com法律知識內容,《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內容如下:第四十二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解釋:該條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決定和原告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依照本法關于受案范圍、起訴條件和起訴期限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基本符合驗收條件,但有一項不明確、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足的,應當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能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逾期不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這個規定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有點不同:民事訴訟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適用。
2、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訴 解釋的第五十四條,1、掌握本條的禁止性規定。這一原則是指:被告可以因同一事實原因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行為;被告可以基于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或者相同的行為,被訴具體行政機關因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的,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2.行政機關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后果: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