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改革帶來許多新鮮事,比如司法局下屬的148法律援助中心,免費為有冤情一不懂法,二又無錢請律師的困難人群提供法律幫助,代起草訴狀,代為出庭應訴,全程免費。經濟調解中心更是在訴前調解環節起了大作用,使許多開庭就會刀兵相接的老冤家坐下耒、息下火、換位思考一下、適當做出讓步,和解協議達成了,還省了訴訟費,何樂而不為呢?
6. 法律援助機構屬于什么單位
法律援助。
對于需要律師又拿不起律師費的當事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一般設在司法局。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可以憑有關證明(如身份證明、案件材料和困難證明)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師;能夠獲得法律援助的一般是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但也有少量即使經濟不困難也可得到的援助。 可以請求法律援助的幾種情況和條件。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7. 法律援助中心是什么性質的單位類型
參公單位適用行政單位會計。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屬于心理測驗中的潛能測試。
8. 法律援助中心隸屬于什么單位
光祿大夫是漢武帝時設置的中央職官,是皇帝的侍從顧問,掌管論議朝政得失、勸諫等事宜。雖然它沒有固定的工作范圍,但可以出入皇帝左右,參與國家大事,同時作為皇帝的顧問,往往都是由飽學之士擔任,能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對政治影響力極大。
"大夫"這個詞,原來指的是一個特定的階層。西周時,將貴族封為卿、大夫、士三級,"大夫"是中層貴族,有自己的封地,能世襲。秦漢時期開始,"大夫"才成為一種職官的稱謂,多為郎中令的屬官。
但是漢武帝設置的"光祿大夫"是個例外,它不是郎中令或者光祿勛的屬官,而與御史大夫一樣,是獨立的職官。它比同為大夫的諫議大夫、太中大夫的品秩要高,"秩比二千石",而諫議大夫、太中大夫僅"秩比八百石"。
西漢時期,光祿大夫位高權重,對西漢政治發展影響很大。漢昭帝死后,大將軍霍光先是迎昌邑王劉賀為帝,二十多天后又借故將劉賀廢掉。
在這次廢立事件中,光祿大夫王遷、丙吉發揮了重要作用。先是光祿大夫王遷配合霍光廢掉了劉賀,而后給事中、光祿大夫丙吉向霍光建言:"諸侯宗室在位列者,未有所聞于民間也。而遺詔所養武帝曾孫名病已在掖庭外家者,今十八九矣,通經術,有美材,愿將軍詳大義,然后決定大策,天下幸甚!"
由此可以看到,漢宣帝能夠繼位為君,光祿大夫王遷、丙吉出力甚多,說明光祿大夫在國家最重要的皇帝廢立中,都有了一定的發言權,地位不言而喻。
光祿大夫不光是呆在中央,必要時也會被派去帶兵參加軍事行動。漢武帝時,閩越入侵東甌國,東甌請漢朝發兵援助。漢武帝派遣光祿大夫嚴助帶兵平定了這次叛亂,維護了漢朝邊疆的穩定。
到了東漢時期,光祿大夫的地位有所下降,有關光祿大夫參與國家決策的記載相對較少。東漢時期,宦官與外戚相替專權,光祿大夫本身的職權又被尚書臺接管,因此失去了參與政治的客觀條件,也沒有什么出彩的表現。
從東漢末年開始,光祿大夫不再是使命之官,而是逐步變成一種優崇之號。從東漢末年的桓帝、靈帝時代起,大司馬、司徒和司空等三公紛紛被授予"光祿大夫"的封號,這種習慣也一直被之后的朝代所沿襲。
9. 法律援助中心是什么單位他的職責是什么
區別在于,12348是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熱線,12368是訴訟平臺服務熱線。
一、12348是國家司法行政部門設置的用來提供公民法律服務的平臺。
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的工作職責:
主要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常識;實施內部聯動,搞好上門服務。
溝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強區域合作,搞好職能部門間協調聯動。
做到快速反應,防止糾紛激化;遵循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掌握社情民意,當好黨政參謀;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
二、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全國法院系統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務號碼。
12368的主要職責是以社會公眾及訴訟參與人為服務對象,以訴訟活動進程和訴訟知識咨詢等靜態信息和案件審理、執行等動態信息為服務內容,以電話接入和語音、短信、傳真等為服務方式,為社會公眾參與訴訟活動提供服務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