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羅門和赫魯曉夫為了保證自己的特權和地位不會因為通婚而紊亂,擬定了種姓的標準內婚制,血親:內婚制,后代發育不良,聾啞,容易死亡,原始社會的婚姻形式:大致經歷了雜婚、血親婚姻、氏族外婚姻(群婚,氏族社會的主要婚姻形式)、對偶婚、一夫一妻制,氏族外婚制:野婚,3.實行種姓內婚制。
原始社會的婚姻形式:大致經歷了雜婚、血親婚姻、氏族外婚姻(群婚,氏族社會的主要婚姻形式)、對偶婚、一夫一妻制。流產:沒有婚姻家庭觀念,兩性關系混亂,后代健康狀況極差。血親:內婚制,后代發育不良,聾啞,容易死亡。氏族外婚制:野婚。結婚和結合沒有固定的地點。公共住房制度。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建造固定的房屋和用于族外通婚的房屋,為男女通婚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探親結婚。第一,男人晚上去女方家串門,第二天天一亮就懺悔母親和家人住在一起,所以結婚離婚相對自由。其次,男人不僅晚上住在女方家里,白天也和她一起生產生活,具有對偶婚的性質。以女人為中心的對偶婚,男人娶女人,住女人家,都是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現和財產繼承制度的變化。主要存在于宗法社會,男性是家庭和社會的核心。
與不同地域、支系的彝族女性社會化相聯系,彝族女性的婚戀習俗可分為三種類型。首先是1949年以前的封建地區,那里的婚姻形式與漢族接近,但盛行民族內婚制一般不與其他民族通婚,甚至有些地方彝族的不同支系也不通婚。結婚禮儀因地而異。楚雄州牟定、武定、永仁等縣青年男女結婚自由,但無論是自由戀愛還是父母做主,都有說媒、訂婚、婚宴、回門等程序。彝族沒有專職媒人,男女皆可充當媒人。
3、什么是種姓制度,種姓制度有什么特征?種姓制度是印度、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曾經存在的一種以血統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其中印度最為嚴重。也稱為基本會員制度,種姓制度有四個特點:1。所有的姓氏在社會階層中都是世襲的,地位是固定的,2,各種姓氏都是固定的,代代相傳。3.實行種姓內婚制,婆羅門和赫魯曉夫為了保證自己的特權和地位不會因為通婚而紊亂,擬定了種姓的標準內婚制。這是古印度種姓制度的一個根本準則和顯著特征,在種姓內婚制下,同一種姓的人通婚被人稱道,不同種姓的人則被人歧視,甚至賞罰分明。4.各種姓氏的宗教地位是不平等的,四個種姓的前三個種姓都是雅利安人,所以他們都可以舉行重生儀式,死后轉世為人,所以被稱為再生種族。第四種姓首陀羅,死后不能舉行重生儀式,不能轉世為人,所以稱為終身種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