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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規劃,合肥北城發展規劃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4 20:43:58 編輯:合肥本地百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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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北城發展規劃

法律分析:北城總體規劃:北城發展將圍繞產城融合、城鄉一體,提升建管水平,打造品質北城。高標準啟動縣域“東西南北中”五大片區和城市中心規劃,做好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風格管控,加快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合肥北城發展規劃

2,十四五規劃肥西劃歸合肥市區有什么意義

法律分析:從合肥十四五規劃字面意義看,肥東和肥西有可能整體撤縣設區,長豐部分區域并入合肥市區,“按照中等城市標準,提升巢湖城區、長豐縣城、廬江縣城等承載能力,打造市域三大副中心。”三大副中心沒有了肥東,肥西縣的名字了。還有合巢、合廬兩個位置也有想象空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十四五規劃肥西劃歸合肥市區有什么意義

3,合肥東部新中心指哪些區域你會去那里發展嗎

合肥東部新中心指的是:兩區一縣(瑤海區17.7平方公里,包河區10.1平方公里,肥東縣6.3平方公里)。核心區范圍為廣德路東側、玉溪路南側、中油坊路西側,總面積約9.4平方公里(生態綠地3.4平方公里,建設用地6平方公里),其中瑤海區約占5平方公里,包括東部新中心區CBD。如果是我是周圍省份,我會去那里發展。我個人認為,去東部新中心發展是完全可行的1.市中心缺少大面積的土地,東部新中心是合肥城市擴張非常寶貴的土地資源。這幾年合肥發展很快,東南西北發展很快。南湖濱開發了近15年,已經飽和。基本沒有新的土地。西部高新區經過十年的發展,核心區的舒曦湖板塊已經沒有土地了,在小廟已經開始開發了。北部廬陽區的發展已經和北部城區實現了無縫對接。東北新站區如火如荼。而東部新中心,緊挨著合肥東二環,還沒有開發,有大面積未開發的空地,這是合肥城市擴張非常寶貴的土地資源。2.已被ZF寫入第十四個五年計劃,并成為ZF未來五年重點發展的地區。相關配套設施、教育資源、醫療資源、城市公共資源開始在東部新中心落地生根。3.離市區近。新東中心位于包河區和瑤海區的東南角,都是老城區,人氣很旺。未來東新中心將有多條主干道和多條地鐵線,從東新中心開車到步行街后期不到20分鐘。可以說比濱湖區的鬧市區還方便。不管后期的人是在過去生活還是工作,距離近了就容易引導過去。4.核心區環境資源良好,具備建設高端商務區和居住區的自然資源基礎。周邊好像有很多建材市場和批發市場,嚴重影響環境和形象。后期要下大力氣拆除整頓。核心區為南淝河景觀資源帶,為大型開放空間,便于規劃建設高端商務區和居住區的自然資源基地。

合肥東部新中心指哪些區域你會去那里發展嗎

4,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5,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三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設施用地;  (三)M-工業用地;  (四)W-倉儲用地;  (五)T-對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廣場用地;  (七)U-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八)G-綠地(公共綠地、公園綠地);  (九)D-特殊用地。第四條 居住用地(R),指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綠地(R04)。  (一)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設施齊全、建筑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高層住宅為主、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的用地;  (三)三類居住用地(R3),指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與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條 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級及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區級、組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行政辦公用地(C1),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游業和市場等用地,容納除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以外的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金融、保險、證券等行業及其它各類公司的辦公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用地,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用地;  (三)文化娛樂用地(C3),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四)體育用地(C4),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中小學用地(包括小學、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級中學等學校用地)、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第六條 工業用地(M),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辦公用房、少量非經營性宿舍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不包括職工住宅用地,該用地應歸入R。  (一)一類工業用地(M1),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二)二類工業用地(M2),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三)三類工業用地(M3),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第七條 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第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筑(含構筑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供應設施用地(U1),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和加油(氣)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入工業用地);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沖洗站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圾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六)殯葬設施用地(U6),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七)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6,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合肥市東市區、中市區、西市區、郊區、開發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合肥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依據市人民政府編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 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土地、環保、建設、水利、房地產、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區、開發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原則,制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七條 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須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須經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20公頃以上(含20公頃)的新區開發、10公頃以上(含10公頃)的舊區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紀念性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其規劃設計方案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內部的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征求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第十六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筑物,必須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城市舊區改建應同改善工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治理或遷出有污染或破壞城市環境的項目。

7,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的決定201

一、將2.4.4(1)中“表2.4.4折算系數表”修改為:  表2.4.4折算系數表二、將4.1.1修改為:  “地塊容積率確定應滿足市政交通設施負荷、歷史保護、地質條件、生態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規范要求。具體指標應符合已批準的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教育、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服務水平,具體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設置教育(全日制學校)、商業服務等設施且承擔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2;  “(2)設置滿足自身教育、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需求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5;  “(3)周邊已設置鄰里中心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8。  “在特殊地段,應滿足文物保護、機場凈空、電力電信通道、危險品倉庫、地質缺陷以及生態敏感區等相關控制要求。”三、增加一條,作為4.1.4條:“4.1.4 住宅小區配套商業的設置應符合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置在地下的,應明確自持比例。”四、將4.2.8條中第一款第(1)項修改為:  “(1)平行布置時:  “1)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45度(含45度)范圍內的高層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南側地上建筑層數在18層(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間距應不小于30米;南側地上建筑層數在18層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間距應不小于40米,并滿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疊長度為30米(含30米)以內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疊長度為30-40米(含40米)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疊長度大于40米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  “2)東西向或南偏東(西)45度至90度范圍內的高層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應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應不小于30米。”五、將4.3.11(3)修改為:“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業設施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體墻面退讓道路紅線(不含切角線)的距離,應不小于30米;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且退讓綠線距離應不小于20米。”六、將5.3.6修改為:“容積率大于1.5的住宅小區應設置架空層,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閑、交流的場所。  “(1)架空層總面積不應小于居住建筑底層總面積的20%。  “(2)單棟住宅底層架空面積應大于該層建筑面積50%。  “架空層應與住宅小區內部環境一體化設計。”七、將5.4.1條修改為:“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建筑應綜合考慮城市街景和單體形態,合理確定建筑形體高寬比例。  “(1)居住建筑以點式為主,面寬不應超過40米,地塊內部居住建筑面寬不應超過60米。  “(2)高層建筑的山墻沿主次干路的,山墻寬度和面寬比應不小于0.3。”八、在5.4.4后增加規定,作為5.4.5:“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00米。二類居住用地一般不得建設組團式低層住宅,臨近山體、水體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的除外。”九、將6.4.5修改為:“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基礎上,不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宜為6米,最小寬度應不小于4米,凈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宜為8米,凈高不宜小于3.5米,雙側設置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應不小于6米,單側設置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寬度應不小于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節點最小凈高應不小于2.5米。”十、將7.3.2(6)修改為:“住宅小區停車應以地下為主,地下停車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地下停車禁止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住宅小區沿街商業、辦公的停車應單獨按標準配建,并宜就近設置。”十一、刪除表7.3.2-2建設工程配建車位設置標準表中“拆遷恢復房(市政工程、城中村改造)建筑類型、計算單位、小型汽車指標、非機動車指標。”十二、將8.8.2(3)修改為:“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一般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應按小區規劃停車位數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電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超過小區已預留充電樁數目的,充電樁數量應當相應增加。”十三、將10.1修改為:“在本通則(修改稿)施行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31號)或《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市政府令第167號)提供規劃條件或審定的規劃方案,仍可按原規劃條件或審定的規劃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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