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屬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隸屬司法局,在財政供養上有的差額,有的自收自支,視地方實際情況略有區別。公證處設立的初衷,是為單位和老百姓提供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服務機構,但實際上又具有收費職能,對于類似的具有中介、營利性質的服務機構,如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招待所、農業示范、市政管理、園林綠化、殯儀館、房地產管理所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轉企,剝離體制推向市場。
1、公證處屬于收費性事業單位,會怎么改革?
2、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公證處該怎么改?單位人員該怎么安置?
凡工資屬于財政撥款者,所做工作應納入被監督范圍之內,凡工資不從納稅而來的資金,比如自收自支形式的公益二類單位,可提高工資比例,鼓勵自主創業。事實上相比私企,有著事業單位的前身的這個身份,本身已經占據了隱形的資源,做起來本來就應該比私企容易些,這樣可以真正起到促內需,提高服務質量,工資按勞分配,避免了吃大鍋飯,不干活跟貢獻大的拿一樣的工資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