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全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復議,檢察院公訴Section是否起訴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主要負責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是否起訴公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公訴科是人民檢察院下屬的部門之一。
檢察院公訴 Section是否起訴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全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召開復議檢察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復議后如有錯誤,應及時更正。
2、 公訴科會建議緩刑嗎公訴科是人民檢察院下屬的部門之一。主要負責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是否起訴公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緩刑,全稱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犯罪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一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權,完全可以建議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的;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