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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屬國企公司制改制方案,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6 02:59:1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改革是為了改變國家獨資控股的形式,引入外資或民間資本,成為股份制公司,受股份制公司的法律管理,簡單講就是老板從國家一個變成有幾個投資人,當然國家還是大股東。

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2,央企公司制改革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目標任務,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二是對有關程序和重點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三是明確了改制涉及的支持政策;四是統籌推進,提出了加強黨委(黨組)對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步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  實施方案主要針對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適用范圍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情況也較復雜,目前正由有關部門牽頭研究集中統一監管問題。此外,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方案,指導地方國企公司制改制工作。建議這些涉及到專業知識的,最好直接咨詢像中大咨詢這類第三方機構。

央企公司制改革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3,國有企業改革具體有哪些內容

第一,推進國有企業調整重組,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是提高國有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徑。要著眼于優化國有資本配置,強化國有資本在戰略性領域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行業排頭兵企業和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 〉诙罨瘒衅髽I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激發國有企業內在發展活力是提高國有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必然要求。要繼續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通過重組上市、合資合作、相互參股等多種途徑,加快推進國有企業,特別是母公司層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攻堅戰,因此內容標準要求“知道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內容”。要使學生通過社會實踐了解,國有企業改革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以往的放權讓利、政策調整進入到轉換機制、制度創新的階段。大批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

國有企業改革具體有哪些內容

4,國有企業怎么改制

國內企業改制的主要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模式?! ∧技O立又分為定向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兩種方式:1994年6月19日國家體改委發布《關于立即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審批和發行內部職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關于企業先改制后發行的要求,公開募集設立方式也于98年底之后就不再實施?! ∧壳?,國內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只有發起設立一種途徑。發起設立又可以分為新設成立和有限公司整體變更兩種方式:  新設成立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各自出資設立一個新公司;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關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要求時,由有限公司的股東作為發起人,以有限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等額折股,將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復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債權債務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繼?! 【唧w條件如:發起人在二人以上;發起人認繳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公司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 ⌒枰⒁獾氖牵河邢薰菊w變更和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的區別。整體變更為整體改制的一種形式,但整體改制還包括其他形式?! ≌w變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現有股東作為發起人,將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和股權結構與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整體變更情況下,有限公司的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  整體改制是指:有限公司的現有股東以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作為出資,聯合其他發起人,共同設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以及股權結構與有限公司不一樣。整體改制時,如果有限公司不是國有控股,則其經營業績不能連續連續計算。(整體改制是相對于部分改制而言的,在發行體制尚不規范時,有些企業將其優質資產剝離出來發起設立公司,達到符合上市條件的目的并獲得較高的發行價,上市后再用配股的方式由上市公司買回剩余的劣質資產。因此證監會從1998年開始即規定除特大型企業集團外,其他企業應整體改制。)  二、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工作程序 ?。ㄒ唬┍M職調查  對于改制項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合法性、企業業務狀況和發展前景,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股本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從有限公司設立開始,需要關注設立時出資方式(系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除以現金出資外,實物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相關手續;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如技術認定、評估,以土地出資的需要經過土地評估機構的評估,并需要經國土管理部門的確認(現階段擬上市公司已不允許以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出資)  在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每一次股權變動時的法律文件(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工商變更登記等)是否齊備,行為是否合法?! ?、資產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主要的經營性資產的形成過程。  3、經營狀況  1)經營業績的真實性  2)關聯交易情況  3)財務制度狀況  4)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有限公司情況下,由于監管相對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財務人員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問題,如民營企業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稅現象,對此只能從大的方面去把握,具體問題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審計后才能知道。
和國家一樣啊,職工就屬于股東了,但是依然要行使和維系職員的職責。資金當然用于企業的擴大生產投資。如果公司是要求,或者可由員工自愿以金錢或其他有形財產購買公司股份的,屬入股,是持有公司股份制權利的.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或者由員工自愿購買公司對外發行的股票的,屬持有公司股票.則不具備公司的股份制權利,僅享受有股民所享受的待遇和利益. 如果,公司是發行了股票的股份制企業,那么贈予或者由員工購買的股權為內部股或者企業原始股,員工在一定形式上屬于股東;但是如果公司僅以對外發行的股票贈予或讓員工購買的則不然. 如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不屬于股份制企業的.公司贈予或要求員工購買股份,應被認定為員工的投資.員工享受有公司股東或出資合伙人所享受的權利和福利.呵呵,那你想怎么樣?難道放到自己家里去么?職工入股就是為了增加凝聚力,提高效率,因為你的收入與企業的效益更加緊密地掛鉤了。

5,發改委對改制企業職工有何規定

五年以下的給予三個月的醫療期,而且在此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付給80%的工資且要繳納社保,最高是24個月第二個問題選C這太簡單了就不再做說明.希望采納
眾所周知,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系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于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后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待崗后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并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實行內部退崗,并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于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顚S谩?* 法律依據: * 參照《關于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并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于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后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并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并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并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后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于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藥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藥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后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藥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并到受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并到受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后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顚S?。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并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后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于接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后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后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并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后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愿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后,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于企業改制后,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于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于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你好!五年以下的給予三個月的醫療期,而且在此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付給80%的工資且要繳納社保,最高是24個月第二個問題選C這太簡單了就不再做說明.希望采納記得給問豆啊!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日期:2005-06-09] 來源:金諾律師事務所 作者:周晶 [字體:大 中 小] 眾所周知,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系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于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后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待崗后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并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梢韵蚋闹破髽I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實行內部退崗,并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一、關于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參照《關于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并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于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后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并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并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并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后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于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藥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藥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后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藥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并到受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法律依據:*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并到受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后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法律依據:* 《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比⒏闹破髽I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并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后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于接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后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后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并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后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愿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后,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绷?、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于企業改制后,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于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于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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