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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規定,環保局對11月6日至11月11日外地車在天津禁行違規處罰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7 03:36:4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環保局對11月6日至11月11日外地車在天津禁行違規處罰規定

環保局不管這個,交警才會罰,好像是200,不扣分。昨個12個小時就抓到8千多的違章。
至11月11日外地禁行違規處罰規定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環保局對11月6日至11月11日外地車在天津禁行違規處罰規定

2,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職責是:(一)貫徹并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二)擬定并監督實施本行政區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開發計劃;(三)監督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的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建立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意見;(四)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五)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調解環境污染糾紛;(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廣環境保護先進經驗和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七)受理對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八)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規、政策的調查研究;草擬本市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九)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各級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計劃部門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平衡工作。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和大型生態保護工程等建設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并予以落實。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經濟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行業管理規劃和計劃,與經濟發展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對所屬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技術、經濟政策,從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和開發、技術改造、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進行管理、治理和考核,并保證環境保護資金的落實。

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管理職責

3,天津市哪些企業應當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縣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   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并予以公布。

天津市哪些企業應當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4,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保護和改善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的集中供熱、供氣、供水、排水、園林綠化、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處理與綜合利用,必須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實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處理時,有關排污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治理資金。第三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和利用資源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增殖并重的方針。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建設,做好自然保護工作,對本行政區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和重要漁業保護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古樹名木、人文遺跡,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第三十四條 在生活居住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建設旅游、娛樂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發展和扶持生態農業和綠色食品,防治土壤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植物生長激素、農膜和農用化學材料。禁止利用超過水產養殖標準和農業灌溉標準的污水進行養殖與灌溉,禁止使用有害污泥施肥。第三十六條 嚴格保護飲用水源和飲用水備用水源,建立飲用水源及其備用水源保護區。直接危害飲用水源的單位必須轉產、搬遷或者關閉。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與分散治理相結合,逐步實現污水資源化。加強地下水源管理,防止地下水水質惡化。第三十七條 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嚴格控制粉塵排放,建立煙塵控制區,發展集中供熱和燃氣事業,推廣成型煤的生產和使用。加強對惡臭和工藝廢氣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格限制有毒有害氣體和惡臭的排放。實施對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和控制。禁止在人口稠密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對噪聲的限值規定,劃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并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 市和沿海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近岸海域的環境保護,劃定海洋環境功能區。禁止在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海水浴場、水產養殖區、鹽場保護區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禁止排放可能造成水質惡化、有礙海生物生長、影響人體健康的廢水。禁止擅自在近海岸灘堆放、棄置和處理固體廢棄物。禁止在有航運價值的天然港灣,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以及水面、灘涂中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海生動物的重要回游通道,有重要觀賞和考察價值的自然遺跡區域圍海造地。

5,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么

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四項基本原則分別是: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1、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2、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3、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做到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的經濟利益。4、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等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一是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 二是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 四是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
一是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二是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做到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四是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等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6,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以及在本市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市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造成本市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有利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海域環境質量狀況,落實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保護和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評價和科學研究等工作,負責陸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等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動態監視,組織海洋生態修復和生態保護補償,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所轄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其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市水務、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濱海新區生態環境、海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海陸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第七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本市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第八條 本市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污染海洋環境。第九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對在保護、改善海洋環境,舉報、制止海洋環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海洋、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擬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統一組織本市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測,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將海洋環境質量狀況納入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并予以發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本市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海域定期組織海洋環境調查評價。調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狀況,以及重點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7,天津市環保局電話

你們環保是干什么的,亮亞運動器材都冒煙了怎么你們還沒讓他關門?
一般都有區縣的zheng 府地方保護,我們那里也這樣,舉報很多年了,還不是開的好好的。胳膊擰不過大腿地~~哥們,認了吧
聯系電話:022-87671595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17號直屬單位:一、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二、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環境監察總隊三、天津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天津市環境保護科技信息中心四、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機關服務中心天津薊縣中上元古界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五、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天津市固體廢物及有毒化學品管理中心六、輻射環境管理所天津市環保技術開發中心和環境影響評價中心擴展資料根據天津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津黨辦發〔2009〕31號)的規定,天津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如下:針對天津市區域環境和環境管理現狀,進行科學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環境科學依據,為政府實施有效的環境監督和遏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提供技術支持。2018年11月,天津市機構改革中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市引灤工程管理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相關機構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不再保留市引灤工程管理局牌子。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會計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首頁
天津市環保局環境投訴舉報24小時電話:12369,天津市環保局環境投訴舉報網站網頁:http://www.tjhb.gov.cn/tousu.as p
打這種電話管用嗎???我們這有一個做化工的就在村子了,河水都污染成紅色的了,告了好幾年都沒告成,做皮球膽的,到晚上燒邊角料,方圓3里都有刺鼻的味道,都沒人管的。

8,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綠色發展示范城市,開展區域污染協同防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建設、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持續改善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第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第八條 支持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擬定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分年度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并推動落實。第十四條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和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監測數據共享機制,依法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9,天津外環限行封閉貨車嗎

天津外環限行封閉貨車。一、自2019年4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禁止外埠牌照機動車(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除外)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通行。 二、天津市核發號牌的純電動輕型、微型廂式載貨汽車和純電動輕型、微型封閉式載貨汽車,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通行證的,不受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每日7時至22時載貨汽車區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圍內(外環線除外)設有載貨汽車禁止通行交通標志的路段通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第四十三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尾氣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機動車送至檢驗機構,對其尾氣進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遙感監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無爭議的,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采取其他監測方式進行復測。參考資料來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天津市公安局關于繼續實施機動車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什么現在津濱高速不讓上封閉貨車了,以前讓上現在為什么?????
天津外環限行封閉貨車嗎一、每日7時至19時,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外環線上行駛。二、每日7時至22時,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外環線)以內道路行駛,運輸生活必需品車輛須持通行證通行。三、每日4時至22時,禁止中型、重型貨運機動車在快速路行駛,運輸生活必需品車輛須持通行證通行。四、津濱高速公路、薊汕高速公路空港經濟區段(又稱“津濱高速聯絡線”)為客運專用通道, 全天禁止貨車通行。
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時至19時,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外環線上通行。 按文件說,還就真不讓走了,不過前兩天交通臺解答提問:有個廠子就在外環線附近,每天的貨運進出量還挺大,怎么辦?說肯定是要出臺解決的具體方案。

10,天津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涉及停工等事項

近日,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出要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在《應急預案》中,重污染天氣預警共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3個等級,并對此制定了三級響應措施。在響應措施的“強制性減排措施”里,文件規定,達到相應預警級別以后,將“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以下是應急預案通知全文:一、總則1.1 編制目的為全面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削減污染峰值,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確保按照國家要求,重污染天氣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的減排量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編制依據1.2.1 國家及生態環境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1.2.2 本市相關文件《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響應。本預案所稱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空氣質量指數(AQI)級別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對因沙塵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執行本預案。1.4 預案體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各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及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二、組織機構構成與職責2.1 領導機構及職責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建立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適時修訂《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指導各區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工作;組織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保障預案和各區人民政府應急保障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并依照相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2.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職責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編修應急保障預案及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并按規定時間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有效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按要求做好應急響應各環節的工作記錄和臺賬,每日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進展信息(具體職責見附件)。2.4 專家組及其職責根據本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實際,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業務咨詢、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2.5 企業職責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制定應急響應“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執行措施。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現場檢查。三、預警3.1 預警的分級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為指標,預測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紅色為最高級別。各級別分級標準為: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3.2 預警的發布3.2.1 監測預警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聯合組織開展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物的監測預警及動態趨勢分析;市氣象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3.2.2 預警信息的發布(1)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度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1天,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標準時,由生態環境部門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2)黃色預警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橙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批準;紅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黃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名義發布:一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文件傳真和市政府協同辦公網郵件系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后,根據預警級別,立即通知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及工業企業、各類施工工地、學校及幼兒園、機動車車主及駕駛員等啟動(調整或終止)應急響應。二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微信、手機短信向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及聯絡員發布預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聞辦通過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及“天津發布”微博門戶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3.3 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解除預測AQI日均值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解除或調整預警信息的發布程序同啟動程序一致。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及時發布預警調整或解除信息。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盡早采取升級措施。四、區域應急聯動接到生態環境部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發布預警,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措施,與周邊城市共同應對區域重污染天氣。五、應急響應5.1 響應分級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響應。5.2 響應的啟動預警信息一經發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對于機動車限行、中小學及幼兒園停課措施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當次預警發布通知的具體規定執行。應急指揮部建立協調機制,在Ⅰ級響應時召開協調會議,在Ⅱ級或Ⅲ級響應時適時召開協調會議,對應急工作進行部署。在啟動應急響應措施的同時,各區可根據污染特征,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領域,實施有針對性的應急減排措施,確保應急實效。5.3 響應措施5.3.1 Ⅲ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6)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5.3.2 Ⅱ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3)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5.3.3 Ⅰ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2)中小學、幼兒園采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3)停止舉辦各類大型戶外活動。(4)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全市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的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生產活動(塔吊、模板工程、鋼筋工程、幕墻工程、地下施工等不產生大氣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8)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5.4 響應措施的監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全市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加強抽查檢查。自預警信息發布后24小時起,對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檢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領域、本轄區具體應急措施的落實,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每日17︰00前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響應落實情況。5.5 響應終止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通知采取響應措施的單位終止響應。六、總結評估響應終止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響應過程和響應措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七、監督管理7.1 公眾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冊、刊物、宣傳畫等手段,及時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宣傳重污染天氣的健康防護常識和技能。7.2 應急演練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7.3 應急培訓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增強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思想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7.4 責任追究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大應急響應期間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的應急響應措施未落實到位、企業違法排污等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問題導致應急響應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據《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追責程序進行追責。八、附則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對涉及本部門監管單位的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源、揚塵源等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和保障實施方案應及時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將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8〕65號)同時廢止。各部門職責

11,石油鉆井噪音擾民賠償

經過鑒定后,如果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噪聲標準》規定的噪音標準,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但并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區域噪聲標準》  2標準值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類別晝間夜間0類50分貝40分貝1類55分貝45分貝2類60分貝50分貝3類65分貝55分貝4類70分貝55分貝3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分貝執行。  (2)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3)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5)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夜間突發噪聲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經過鑒定后,如果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噪聲標準》規定的噪音標準,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但并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賠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擴展資料: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噪音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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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的堂妹總是在我學習的時候發出許多噪音干擾我

1、向當地環保局投訴。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對你們的侵害,并可要求賠償。(注意搜集證據) 3、有關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 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 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 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 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 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 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1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 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 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 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 染的防治。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 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 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 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 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 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 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 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 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 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 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 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 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 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 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 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 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 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 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 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 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 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 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這的確是很多寄宿學生的苦惱。你們是每個人都寄宿嗎?如果不是,你就跟老師反映一下,搬到人少的角落學習吧。如果都在教室自習,那你買個耳塞吧。如果可以去圖書館就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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