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期間,單位應支付最低生活費,仍為職工支付各項費用,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于待崗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于合同解除,法律分析:如果對待崗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不滿意,可以拒絕簽字,待崗工資標準的概念,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的待崗。1、待崗協議可以不簽嗎法律分析:如果對待崗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不滿意,可以拒絕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
更新時間:2023-07-19標簽: 待崗生活費應為職工最低待崗協議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