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雇主和/或(二)因勞動contract爭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3)爭議因辭退、辭職、退職;(四)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5)勞動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爭議;(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Law仲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確認勞動關系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contract爭議;如遇勞動薪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爭議等。,適用于勞動 仲裁。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雇主和/或(二)因勞動contract爭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3)爭議因辭退、辭職、退職;(四)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5) 勞動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爭議;(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 爭議
勞動 爭議調解仲裁法律適用勞動爭議:((二)因勞動contract爭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3)爭議因辭退、辭職、退職;(四)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5) 勞動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爭議;(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 爭議。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Law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用人單位和(二)因勞動contract-2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3)爭議因辭退、辭職、退職;(四)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5) 勞動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爭議;(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 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Law仲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的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限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期間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在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欠款勞動報酬爭議、勞動申請仲裁本條第一款未規(guī)定但是,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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