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是第二代,祖孫是第三代,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根據我國-1第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的第一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從未規定夫妻之間存在性義務。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互相撫養的義務和共同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不存在所謂的性義務,更不可能在法律上規定這種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8條,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2、根據我國《 婚姻法》,下列哪些親屬間禁止結婚(根據我國-1第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的第一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上下代親屬;旁系血親是相對于直系血親的概念,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血親。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系的,即一代算一代,直系血親中,一代算自己,然后上下數下一代。父母子女是第二代,祖孫是第三代,旁系血親中,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為第二代旁系血親;堂兄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姨、侄兒、來自祖父母的侄兒,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