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合同勞動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名的“試用期合同”無效,不允許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人工合同,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只能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協議試用期試用期簽約勞務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單試用期合同無效。
可單獨簽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這里是可以的,也就是說也可以單獨簽訂試用合同)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勞動條件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合同勞動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協議試用期
2、 試用期簽勞動 合同試用期簽約勞務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單試用期 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Labor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應計入Labor 合同,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只能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不允許只簽試用期 合同不簽人工合同。簽名的“試用期 合同”無效,但是“試用期 合同”的失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保護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