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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租房有沒有規定一個房間不能多人居住我和朋友一起的兩個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3 22:07:3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租房有沒有規定一個房間不能多人居住我和朋友一起的兩個人

兩個人一間房沒問題的,不違反規定,放心吧!上海市綜治辦頒發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應當認定為群租: 一是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 二是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間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五平方米;五是任一出租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有的

上海租房有沒有規定一個房間不能多人居住我和朋友一起的兩個人

2,現在公房的管理政策是依據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還是上海市房屋

您好,現在公房的管理政策是依據《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的
您好,是《上海是公房管理條例》
您好,肯定是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了,這個還要問啊。
肯定是前面的了,租賃條例是在租賃工這一事實行為發生時產生的一個管理條例,如果你是租賃的話那么二者都可以管理,就像飯店里面有地溝油一樣,衛生部也能查,公安也能查
您好是前面那個公房管理條例。
您好現在公房的管理政策是依據《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

現在公房的管理政策是依據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還是上海市房屋

3,沒有上海常住戶口可否成為公房承租人

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繼續承租公房。 上海恒杰律師事務所占波律師: 你有權辦理變更承租人戶名,并繼續承租該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你雖然沒有上海常住戶口,但該意見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的人員雖然沒有戶口但也可以具備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資格: 一,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實際居住在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所以說,你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成為該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沒有上海常住戶口可否成為公房承租人

4,上海市租賃合同備案需要什么手續

按照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除應提交已簽訂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下列證件:1、出租人應提交的證件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委托代理出租時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2、承租人需提交的證件境內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境內單位(包括“三資”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證明;境外人士的護照或回鄉證明;境外單位的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后15天內,按下列規定持租賃合同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1、除浦東新區外、凡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房屋租賃(以下稱涉外房屋租賃),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2、除涉外房屋租賃外的其他房屋租賃,由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3、浦東新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包括涉外房屋租賃,由浦東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房地產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租賃的,應在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的5天內核發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證》),并通知稅務機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將租賃合同和有關證件退還給當事人。

5,什么叫獨立單間出租

獨立單間出租指的是在一套房子里將其中一個獨立的房間進行出租,但獨立單間出租不得是廚房、衛生間等單間。一個或多個承租人為了滿足居住、用于商業用途或商住兩用的意愿而租用一個單間或整套房間行為稱為租房。通常有:政策性租賃房 、廉租房 、 經濟適用房、兩限兩競房、保障性住房、合租房等幾種形式。擴展資料:租房須知:一、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謂“質優價廉”的房屋招徠看房客戶。投訴案例中就出現過廣告中假稱家具家電設施轉讓,卻在合同中不加注明,以至消費者購房與看房不實。二、訂立霸王合同,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一消費者投訴稱,某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無論是否經過其介紹,只要消費者與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簽訂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費。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三、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有的中介公司介紹給消費者的房屋屬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致使購房戶無法辦理手續;有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無法購買,但中介公司為賺取中介費,卻對購房者說不用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四、巧立名目,收取各項費用。有的中介公司找種種借口,除正當中介費用外,還收取所謂看房費、咨詢費等費用。五、交費容易退費難。從投訴反映來看,交到中介公司手里的錢很難退回到消費者手上。比如租房到期后,中介公司應退還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東西損壞等借口,就是不退押金。
獨立單間出租指的是在一套房子里將其中一個獨立的房間進行出租,但獨立單間出租不得是廚房、衛生間等單間。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擴展資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準,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一次性約定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標準。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準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準。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租房
簡單的說就是把一套房間分隔成若干個小房間出租給它人,從中獲取更多的房租,即是所謂的“獨立單間”出租。
單間出租獨立廚衛只是中介的一種話語來的,就是一間單房,里面有廚房還有衛生間來的。

6,上海租用公房作為經營辦公用房有那些規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7,上海公有租賃房拆分的條件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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