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其適當性;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審查是否適當;2.行政訴訟是“不告而別”,行政復議是“糾正錯誤”,法第六條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政審查行為行政是否合法,行政復議被審理機關的具體行政上級行政機關,與-1法律依據不同,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區別在于審判機關不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1的區別。
法律解析: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和組織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行政 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具體行為行政主體,認為行政主體特定。適用于法定-2復議機關依法處理復議機關依法處理-2復議機關依法處理行政。并做出決定-2復議-2/行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渠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行政 復議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特定行為行政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特定行為行政之日起60日內提出投訴。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 復議區別在于審判機關不同。行政 復議被審理機關的具體行政上級行政機關,與-1法律依據不同。-2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復議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2復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條行政訴訟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投訴。行政機關受理-2復議申請、作出-2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3、 行政訴訟與 行政 復議有什么區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的區別。審查的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其適當性;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審查是否適當;2.行政訴訟是“不告而別”,行政 復議是“糾正錯誤”。法第六條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政審查行為行政是否合法,行政 復議法律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為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照憲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