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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什么是引渡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0 00:22:20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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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

什么是引渡

2,引渡法是什么意思

引渡就是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 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擴展資料:引渡源于古埃及王國,公元前13—14世紀,西亞強國赫梯和古埃及王國連年征戰,彼此都削弱了,而西亞的亞述則逐步強盛起來。赫梯國擔心腹背受敵,便向埃及法老求和修好,埃及法老拉姆西斯2世接受了赫梯王哈圖里3世的議和條約,雙方締結了一份友好協定。這份刻在銀板上的條約其中有一款如有人逃出埃及而進入赫梯國家,赫梯國王不準其在他的國家逗留,而應送回拉姆西斯的國家。同時強調逃亡的埃及人的財產,妻室,兒女,奴仆也應隨本人送回埃及。古希臘時期,馬其頓王國曾召開科林斯大會,要求所有參加會議的國家保證不許隱匿反馬其頓的罪犯,違者將兵戎相見,公元5世紀,中國北部的匈奴族西遷至歐洲。433年,匈奴王阿提拉致函東羅馬帝國皇帝,索取本族叛逃者,提奧多西2世雖否認了有匈奴罪犯逃至本國的事實,但同意簽訂引渡罪犯的條約,并按雙方祖先的習俗宣誓恪守條約,這份由拉丁文擬定的文書,可算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有關引渡罪犯的專約。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引渡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和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一覽表

引渡法是什么意思

3,什么叫引渡法巴拿馬有沒有引渡法

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的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 目前國際上,“政治犯不引渡”、“本國人不引渡”、“非雙重歸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是一種慣例。 引渡是指一國家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巴拿馬沒有引渡法,所以……
有,不過和某些國家不能達成引渡條件

什么叫引渡法巴拿馬有沒有引渡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為指定的進行引渡的聯系機關。  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條約規定。第五條 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第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準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  (三)“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引渡條約或者載有引渡條款的其他條約。第二章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第一節 引渡的條件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第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第二節 引渡請求的提出第十條 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第十一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四)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第十二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在出具請求書的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逮捕證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副本,對于已經執行部分刑罰的,還應當附有已經執行刑期的證明;  (二)必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證據材料。  請求國掌握被請求引渡人照片、指紋以及其他可供確認被請求引渡人的材料的,應當提供。

5,引渡法和仲裁法是非訴訟程序法嗎

你好是的引渡法是比較特殊的依據非訟案件也稱為民事非爭議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非訴訟程序的種類主要有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具體地說非訴訟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調解法》、《仲裁法》、《公證法》等。引渡法應該也是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為指定的進行引渡的聯系機關。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條約規定。第五條 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第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準予引渡的人; “被引渡人”是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 “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引渡條約或者載有引渡條款的其他條約。 第一節 引渡的條件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 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第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第二節 引渡請求的提出第十條 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第十一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 請求機關的名稱; 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在出具請求書的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逮捕證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副本,對于已經執行部分刑罰的,還應當附有已經執行刑期的證明; 必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證據材料。 請求國掌握被請求引渡人照片、指紋以及其他可供確認被請求引渡人的材料的,應當提供。第十三條 請求國根據本節提交的引渡請求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應當由請求國的主管機關正式簽署或者蓋章,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譯本。第十四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作出如下保證: 請求國不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將該人再引渡給第三國。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請求國提出請求后撤銷、放棄引渡請求,或者提出引渡請求錯誤的,由請求國承擔因請求引渡對被請求引渡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的承諾。第三節 對引渡請求的審查第十六條 外交部收到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后,應當對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于引渡條件等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第十七條 對于兩個以上國家就同一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一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先順序。第十八條 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經請求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請求國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補充材料的,外交部應當終止該引渡案件。請求國可以對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第十九條 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條 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時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請求引渡人。公安機關查找到被請求引渡人后,應當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經查找后,確認被請求引渡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查找不到被請求引渡人的,公安部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查找情況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請求國。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請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應當由我國司法機關追訴,但尚未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自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意見分別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法和引渡條約關于引渡條件等有關規定,對請求國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十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引渡案件,應當聽取被請求引渡人的陳述及其委托的中國律師的意見。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轉來的引渡請求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引渡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引渡人。被請求引渡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第二十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裁定: 認為請求國的引渡請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暫緩引渡情形的,裁定中應當予以說明; 認為請求國的引渡請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據請求國的請求,在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其他訴訟,不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的同時,作出移交與案件有關財物的裁定。第二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條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應當向被請求引渡人宣讀,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裁定書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被請求引渡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請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國律師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請求引渡人宣讀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對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準; 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可以裁定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查,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外交部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準或者變更的裁定后,應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裁定書送交外交部,并同時送達被請求引渡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十九條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后,應當報送國務院決定是否引渡。國務院決定不引渡的,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第四節 為引渡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三十條 對于外國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前,因緊急情況申請對將被請求引渡的人采取羈押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外國的申請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前款所指的申請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向公安部書面提出,并應當載明: 本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已經具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指材料的說明; 即將正式提出引渡請求的說明。 對于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外交部應當及時將該申請轉送公安部。對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申請的有關情況通知外交部。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被請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對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對方,對于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公安部將執行情況通知外交部,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通過上述途徑通知時,對于被請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應當同時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請求的期限。公安機關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內外交部沒有收到外國正式引渡請求的,應當撤銷引渡拘留,經該外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對根據本條第二款撤銷引渡拘留的,請求國可以在事后對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第三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對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響引渡正常進行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逮捕的決定。對被請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監視居住的決定。第三十三條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三十四條 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采取引渡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內對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進行訊問。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在執行引渡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權利。第三十五條 對于應當引渡逮捕的被請求引渡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作出準予引渡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決定引渡逮捕。第三十七條 外國撤銷、放棄引渡請求的,應當立即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強制措施。第五節 引渡的執行第三十八條 引渡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國務院決定準予引渡的,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請求國與公安部約定移交被請求引渡人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執行引渡有關的其他事宜。第三十九條 對于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引渡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請求國移交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因被請求引渡人死亡、逃脫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引渡時,也可以向請求國移交上述財物。第四十條 請求國自約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接收被請求引渡人的,應當視為自動放棄引渡請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請求引渡人,外交部可以不再受理該國對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該人的請求。請求國在上述期限內因無法控制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請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也可以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約定移交事宜。第四十一條 被引渡人在請求國的刑事訴訟終結或者服刑完畢之前逃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可以根據請求國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請求準予重新引渡,無需請求國提交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文件和材料。第六節 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決定準予引渡時,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正在對被請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的,可以同時決定暫緩引渡。第四十三條 如果暫緩引渡可能給請求國的刑事訴訟造成嚴重障礙,在不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并且請求國保證在完成有關訴訟程序后立即無條件送回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請求國的請求,臨時引渡該人。臨時引渡的決定,由國務院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后作出。第七節 引渡的過境第四十四條 外國之間進行引渡需要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和本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提出過境請求。過境采用航空運輸并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著陸計劃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發生計劃外著陸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提出過境請求。第四十五條 對于外國提出的過境請求,由外交部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過境或者拒絕過境的決定。準予過境或者拒絕過境的決定應當由外交部通過與收到請求相同的途徑通知請求國。外交部作出準予過境的決定后,應當將該決定及時通知公安部。過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決定。第四十六條 引渡的過境由過境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或者協助執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過境請求國的請求,提供臨時羈押場所。 第四十七條 請求外國準予引渡或者引渡過境的,應當由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見書,并附有關文件和材料及其經證明無誤的譯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別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后,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第四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向外國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前,通過外交途徑或者被請求國同意的其他途徑,請求外國對有關人員先行采取強制措施。第四十九條 引渡、引渡過境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請求所需的文書、文件和材料,應當依照引渡條約的規定提出;沒有引渡條約或者引渡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四節和第七節的規定提出;被請求國有特殊要求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被請求國的特殊要求提出。第五十條 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于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于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接收外國準予引渡的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對于其他部門提出引渡請求的,公安機關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后,應當及時轉交提出引渡請求的部門;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 根據本法規定是否引渡由國務院決定的,國務院在必要時,得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第五十三條 請求國提出請求后撤銷、放棄引渡請求,或者提出引渡請求錯誤,給被請求引渡人造成損害,被請求引渡人提出賠償的,應當向請求國提出。第五十四條 辦理引渡案件產生的費用,依照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共同參加、簽訂的引渡條約或者協議辦理。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簡單介紹什么是引渡法

引渡法一般是指規范本國向外國引渡受該外國司法機關通緝者的法律,包括負責機關、引渡的條件、審核機關等。從法律關系上講,做出引渡決定的國家與被通緝者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被引渡者可以提起對引渡決定的司法審查;而在引渡國與被引渡國之間,是純粹的國家行為,不可以依據國內法提起司法審查。而如果巴拿馬沒有引渡法,意味著該國在引渡方面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間,因為這樣就沒有具體的行政或者司法機關直接負責引渡事宜,也沒有審查是否予以引渡的明確標準和方法,為引渡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同時被通緝者也可能以依據法律沒有授權為由,提請法院撤銷引渡決定。

8,談中國的引渡制度

我國規定的引渡條件是雙重犯罪原則和雙重可罰性原則: 1,雙重犯罪原則是指行為必須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 2,雙重可罰性原則指的是(1)根據我國法律和引渡請求國法律該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2)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被請求引渡人尚未付完刑期至少6個月。 我國引渡的依據主要是 1,與請求國的引渡條約 2,與請求國的互惠關系
一個論文一樣的題目這樣說自然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建議看下略論我國引渡制度的現實困局與應對出路舒洪水 付玉明 這些才能是您要的答案。

9,什么是引渡制度

那個被引渡的人不在某個規定的地方。要由一些人把他押送回到某個規定的地方。多指押送犯人或者特別重要的人。為了嚴肅規范押送制度,所以就制定引渡制度來明確規范這種行為。
引渡 指一國將逃亡在其境內的外國罪犯轉交給要求審判該罪犯的另一國的行為。國與國之間除非簽訂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協議,否則不承擔引渡的義務。國際協定通常規定下列國家有權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國籍所屬國、罪行發生地國家、罪行受害國。 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引渡以條約為依據。引渡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有以下三類國家:   1、罪犯本人所屬國;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3、受害國。   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最早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就規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但各國對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屬地管轄權的原則,被請求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引渡。   引渡的效果,請求引渡國即可根據其法律對罪犯進行審判,但是,根據罪名特定原則,對該罪犯,請求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審判和處罰。

10,引渡是什么意思

概念:特指主權國家之間根據請求相互移交在對方領域受到刑事追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人。特征:主體是國家;客體是指引渡雙方當事國同意移交的“罪犯”;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各國司法管轄權的地域限制和各國刑事管轄原則之間的差異所造成的法律漏洞。法律依據:以互惠為基礎;以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為基礎;以被請求國國內立法為基礎請求引渡必要條件: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所針對的犯罪必須是可引渡犯罪遵循原則:本國居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
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引渡以條約為依據。引渡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有以下三類國家: 1、罪犯本人所屬國;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3、受害國。 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最早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就規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但各國對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屬地管轄權的原則,被請求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引渡。 引渡的效果,請求引渡國即可根據其法律對罪犯進行審判,但是,根據罪名特定原則,對該罪犯,請求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審判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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