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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997年12號文,詢問一下97年上海市動遷政策是什么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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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詢問一下97年上海市動遷政策是什么樣的規定

動遷的政策是不會公開的,當時沒有獲得的利益現在都算作廢的。

詢問一下97年上海市動遷政策是什么樣的規定

2,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原內容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一次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管理部門)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勞動保護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國家監察職能。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的行業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依照本辦法,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第四條(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員)市建委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根據市和區、縣立項審批的管理權限,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在業務上接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的指導。市和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統稱安全監督機構)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員(以下簡稱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當經市建委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員證》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安全監督員的具體資質條件,由市建委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第五條(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下列與施工安全管理相關的協調工作:(一)在施工開始前,組織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二)對施工過程中涉及勘察、設計文件規定的安全問題,及時組織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協調。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整體發包給一個單位總包的,應當由建設工程總包單位負責前款規定的協調工作。第六條(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及其安全管理責任)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條件和狀況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在施工開始前,組織各施工單位共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上的銜接進行協調;(二)對各施工單位在施工交接過程中或者交叉作業時出現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協調。前款所稱的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單位承包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包單位為施工工地管理單位;(二)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承包的,該施工單位為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建設單位作為施工工地管理單位的,應當配備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適應的技術管理人員;未配備技術管理人員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第七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施工任務范圍內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八條(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從事電工、金屬焊接、起重機械設備操作等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第十條(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的確定)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一)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員為全面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二)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為所在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前,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責任人名單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施工安全管理員的配備)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前,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和特點,配備規定數量的專職和兼職安全管理員,并明確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職責范圍。第十二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環境條件,制定和組織落實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員(包括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勞務人員,下同)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建委應當協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有關的地方標準。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的安全條件限制)凡施工現場的狀況不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具備開工所需的安全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強行要求開工的,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并可以向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四條(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達到下列要求:(一)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及時調整和完善安全防護設施;(二)在施工現場的事故易發區域,設置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三)根據季節或者天氣特點,設置或者調整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建設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專項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公共安全防護設施的有關費用應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約定的,應當由建設單位負擔。第十五條(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施工單位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能試驗,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第十六條(電氣安全保護和防火安全)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電氣安全保護和防火安全的有關規定,并達到下列要求:(一)保持變配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處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狀態;(二)確保用火作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并保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第十七條(施工中的專項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向不同工種的施工人員進行專項的安全技術交底。第十八條(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人員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須的、符合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九條(施工人員作業的安全要求)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作業的要求:(一)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二)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三)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員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報告。施工人員對管理人員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或者安全監督員報告。第二十條(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安全監督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作業,應當責令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人員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條(施工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工會以及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一般傷亡事故在24小時以內;(二)重大和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以內。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對不符合施工安全規定的處理)對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施工單位,市建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理。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處分。(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處分。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施工。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勞動保護監察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五條(對處罰的制約)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予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處罰。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實施處罰的情況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第二十六條(處罰程序)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第二十七條(復議和訴訟)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八條(對安全監督員的處理)安全監督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原內容

3,九七年上海的工人工資最低標準是多少

以下是引用內容 希望對你有幫助 發布部門: 上海市勞動局 發布文號: 滬勞綜發[1997]27號 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本市1997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調整失業救濟金標準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難。具體標準如下: 一、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315元/人。. 二、失業救濟金給付標準:失業職工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第一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按236元/人給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按195元/人給付。 三、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均不包括按規定由個人交繳的養老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上述公布和調整后的標準,從1997年4月1日起實行。麻煩采納,謝謝!
最低工資標準現為850元

九七年上海的工人工資最低標準是多少

4,參加上海市殘疾聯合會享哪些權利與義務的

1 學齡前和學齡期殘疾兒童、少年的接受教育權利有哪些? 答: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育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盲、聾、弱智兒童學前班,對殘疾兒童進行學齡前教育。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盲童可以向市盲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聾童及弱智兒童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入學手續。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 2 對殘疾人接受義務教育后,繼續讀高中、職校和大學,有何規定? 答: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盲、聾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級 、中級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3 對殘疾學生和特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有哪些扶助措施? 答:根據滬殘聯 [1999] 辦字第017號文件《關于實施<上海市殘聯、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扶助殘疾學生及特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試行辦法>的通知》精神,對本市戶籍的特困殘疾學生、已入學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品學兼優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包括小學、中學、中專、技校、職校、大學的學生),符合條件者可享受殘疾學生助學基金。同時上述對象還可以按照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得到就學扶助。 4 對就讀中小學和高校的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有何政策? 答: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發的《上海市中小學生學雜費分期付款和減免及實行助學金制度的辦法》和《上海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辦法》規定,本市中小學校對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應允許其學齡前雜費分期付款。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免一半或全部學雜費;上海高校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部分學費。(上述兩項辦法從1999學年起執行) 根據滬教委財(1999)45號文規定:本市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免一半或全部學雜費。 5 本市對殘疾人家庭困難的中小學生減免部分學費的具體手續如何辦理? 答:減免手續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減免學雜費的學生應按規定如實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表》,詳細說明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并經戶籍所在地社會救助管理所審核蓋章后交給學校,中小學校根據學生家庭具體情況,經學校領導批準后予以減免。 6 殘疾人參加各類高等職業教育培訓,有經費補貼嗎? 答:根據上海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上海市殘疾人高等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執行實施(1996.4.14)規定,為提高殘疾人的職業能力和就業層次,造就一批高層次的殘疾人人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在集中辦班的同時,鼓勵具備條件的殘疾人分散參加各類成人學校中的高等職業教育培訓,先到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登記并得到批準,在培訓結束后,憑成績合格證明、學費收據辦理學費補貼?!趧雍蜕鐣U? 什么是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1993年12月21日發布)和82號(2000年5月11日發布)規定,本市管 轄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 集體經濟組織、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1.6 %的比 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1名盲人按2名殘疾人計算)。但屬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2 關于殘疾人勞動就業有什么規定? 答:《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勞動就業,并采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站、推拿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 3 政府對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上海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對于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銀行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在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對于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稅務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第六條規定: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4 患精神分裂癥的原固定職工能否給予違紀辭退? 答:根據滬勞力(1993)第33號文件規定:原固定職工因精神處于喪失行為能力狀態(以司法鑒定為依據),違反廠紀廠規的,不應承擔違紀責任。 5 精神病人癥狀緩解勞動就業保障有何規定? 答:滬府辦發[1996]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通知》中指出: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精神病狀緩解并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精神病者,應由勞動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其就業權利。對已就業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殘疾人(包括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精神病工療站、福利工廠就業的),無特殊情況不得辭退。 6 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和《上海市勞動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凡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合同的非過失性或經濟性裁員的形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停工醫療期內的(含延長的醫療期);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含3年);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殘疾人可以提前退休嗎? 答:提前退休的首要條件,不管是否殘疾人,按《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合格者方能辦理提前退休、退職手續(男滿50歲,女45歲)。 8 殘疾人有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嗎? 答:對于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號令(1995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已作明確規定,殘疾人在這方面也享有其他公民一樣平等的權利。滬勞保綜發[1999]第66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423元/月。同樣,最低生活保障也根據滬民救發[1999]第32號、滬財發[1999]第42號《關于完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辦理。 9 對于發放本市重殘無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有何規定? 答:根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關于對本市重殘無業人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1998年7月1日起執行)中規定:保障對象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年滿16周歲被評定為殘疾人,同時無業并喪失勞動能力,不能通過勞動獲取經濟收入,生活不能處理,靠親屬或家人照料的。 10 重殘無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與城鎮居民社會救助的最低保障線標準有何本質區別? 答: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符合重殘無業條件的當事人,按當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扶貧標準執行,長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根據滬府發(1996)60號文《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救助的標準……根據提交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款項應當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1 本市企業職工疾病長期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答:根據2000滬勞保法14號的精神:1、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 12 再就業服務中心中身體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的托管期滿人員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根據滬再就辦(98)25號《關于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期滿人員勞動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再就業服務中心中身體傷殘或患有疾病的托管期滿人員,應終止托管協議并按不同渠道落實基本生活保障。經鑒定屬喪勞特困范圍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對不夠喪勞特困條件又難以就業的,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制訂標準并指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標準的,經再就業服務中心批準,可由原企業負責落實其基本生活保障;原企業落實有困難的,或屬破產企業托管的人員,由企業上級部門負責落實。 13 與殘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配偶、子女是否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根據滬民救發[1999]第32號,滬財社[1999]第32號、滬財社會[1999]第42號文《關于完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非本市城鎮戶籍職工家屬(配偶、子女)與職工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員生活水平低落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屬于對象范圍。(滬民救發[1999]37號《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做好本市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1、患大病重病的;2、喪失勞動能力的;3、配偶年齡男60歲。女50歲及以上的;4、子女未滿16周歲、年滿16周歲仍在普通中等學校就讀的。) 14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屬如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根據滬民救發[1999]第32號《關于完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職工家屬的最低生活保障按屬地化原則辦理。職工家屬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填寫“上海市城鄉居民社會救助申請表”,并提供職工工資單、養老金領取憑證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職工家屬的申請經社會救助管理所審核,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社會救助管理所發給申請人“上海市社會救助金領取證”或“社會救助通知書”,并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13 與殘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配偶、子女,可領取糧油幫困卡嗎? 答:根據滬民救發[1999]第38號《關于完善本市糧油幫困工作的通知》規定;與殘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沒有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配偶、子女,屬于糧油幫困卡發放范圍。 14 本人在就業年齡段內因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嗎? 答:滬民救發[1999]37號(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做好本市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項第四款規定:本人就業或其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難的對象,應給予救助: 因本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疾病、殘疾等,須有相關證明)、年齡偏大(如接近退休年齡,男55、女45周歲以上)、智力和技能低下等個人能力因素造成明顯缺乏競爭能力,難以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因家庭成員生大病重病或長期患病需要照顧等非個人原因造成無法就業,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5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社會有哪些保障? 答:根據滬勞就發(1997)60號《關于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失業職工進行重點幫助的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自1997年7月起實施)有關規定:喪勞失業職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經過失業登記,因病經市或區、縣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的人員。 喪勞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可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有關待遇。失業救濟期滿,日常生活費低于城鎮居民生活保障線的,由民政部門按《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執行。 政府從醫療和養老兩個方面對喪勞失業職工進行重點幫助:(1)幫助喪勞失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2)幫助喪勞失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手續: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調查表,街道、鎮勞動服務所核實情況后報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初審,區、縣勞動局審定。 16 職工的子女,雖然年滿16歲,但是是聾啞人(身體健全),算不算供養直線親屬? 答:職工的子女雖然是聾啞人,但是身體健康,能夠從事勞動,所以年滿16歲,即不算供養直系親屬。 17 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年滿16歲,殘疾無工作能力,能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答:根據滬勞(80)生創字第91號文規定:年齡已超過16歲的子女和由職工供養的兄、弟、姐、妹患有嚴重疾病,勞動部門無法安排就業,確系職工供養者,可以享受家屬醫療費補貼。 18 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要的醫療費用有何規定? 答:《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殘疾職工,按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享受勞保待遇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承擔; 不享受公費、勞保待遇的集體經濟組織就業殘疾人,由所在單位酌情承擔; 未滿十六周歲的殘疾人,由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按在職職工家屬享受醫療費待遇的規定辦理; 社會閑散殘疾人,由其家庭承擔,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殘疾人直系親屬向所在單位申請生活困難補助;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康 復 1 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后分流有哪些措施? 答:根據市殘康(1995)第9號《關于下發<關于解決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凡經市聾兒康復等級評估審定,達到三級康復以上的聾幼兒,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隨班就讀或去聾啞學校后續教育班就讀;在智力殘疾康復站的智殘兒童,其智能殘程度在輕度或中度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去輔讀學校就讀; 對由于智殘程度較重或患有多重殘疾的幼兒由民政系統的殘疾兒童福利事業單位接收;凡是在站(班)的殘疾兒童年齡達到或超過七歲者應參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兒園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的年齡可以參照普通幼兒園的入園年齡編入相應的班級。 2 有關貧困對象的康復補貼有哪些規定? 答:(1)市財政在對市衛生局和市殘康辦指定的醫院內實施矯形手術的貧困對象的醫療補貼仍按人均1200元的標準投入;對各語訓機構在冊在訓的聾兒在1200元的幅度內補助一個不同功率、不同式樣的助聽器。(摘自滬財社[1997]第43號市殘聯康字[1997]第3號《關于殘疾人康復經費各級財政補貼的通知》) (2)在1997~2001年之間,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1998]滬民濟發第12號、滬財社[1998]第13號《關于調整98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農村扶貧標準線范圍內的實施白內障復明手術者;對略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農村扶貧標準,但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無業殘疾人或符合市滬委辦[96]第12號文中確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視覺第一中國行動”的白內障復明手術醫療費政府補貼。 具體為:按最高不超過4000元一例標準的復明手術費計,病員及其家屬自籌承擔12.5%,余款由市、區縣、醫院減免解決。(摘自滬殘康辦[98]第14號《關于貧困白內障患者施行復明手術醫療費補貼有關規定的通知》) (3)市殘聯重點對貧困低視力患者按一副助視器的50%的價格予以補助。 (4)凡符合市財政局和市殘聯聯合下發的滬財[95]第24號《關于本市建立區、縣殘疾人特困助殘金的通知》中規定的享受殘疾人特困助殘扶助的肢體殘疾者其矯形器安裝費由市殘康辦專項經費中給予200元補助。(摘自市殘康辦[97]第10號《關于貧困肢殘者矯形器安裝費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 (5)對符合界定標準的臨界肢殘者,在安裝矯形器時確定屬家庭貧困者,可參照市殘康辦[97]第10號 《關于貧困肢殘者矯形器安裝補貼有關規定的通知》中的規定,享有扶持補貼。(摘自市殘康辦[98]第25號《關于加強臨界肢殘者矯形器安裝貧補工作的通知》)   法律援助 1 殘疾人打官司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答:按照《司法部關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規定,通過國家和有關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受援條件的下列民事、弄事案件或非訴訟事項的當事人提供資金資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刑事案件;沒有經濟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的案件;前列人員追索侵權賠償的案件。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包括一審案件中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及二審上訴案件中,可能被判處死刑事的被告人。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 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責任事故除外)的; 請求發給撫恤金的; 贍養協議、撫養協議公證,有關領取撫恤金、救濟金的公證; 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2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口頭申請并作筆錄。除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有效證明。 3 法律對聾啞人犯罪有特殊規定嗎? 答: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泵@啞人也是一樣的。如果他的基本權利受到他人的侵害而遭受損失時,有依照法律規定獲得保護或者得到賠償的權利。如果以自己有生理缺陷而無視法律,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同樣也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聾啞人和盲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因為他們并沒有喪失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是,由于他們在生理上有某些缺陷,智力發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畢竟比正常人要差一些,從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他們對周圍事物的了解,甚至做出錯誤的判斷,因此,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明確無誤地指出,聾啞人犯罪同樣要依法懲處,同時又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和人道主義的精神。

5,上海辦理高級職稱退休手續

1.上海市退休養老金政策(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1、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被保險人,退休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過渡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1)、基礎養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2)、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3)、綜合性補貼:125元;(4)、過渡性養老金:a=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b=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c=職工97年底前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a×b×c×1%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的計算方公式:N=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 M=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業和職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2.養老金計算方法一、基礎養老金 按 2009 年職工平均水平(3566 元)為基數,按其工令(繳費年限) 計算,工令每滿 1 年為 1%;二、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規定的計發月數(按規定的退休年齡計算) ;三、過渡性養老金 個人“虛賬實記”中的金額及其利息÷120;四、新老計算辦法的差額 新辦法與老辦法相比后,新辦法比老辦法高出 180 元內的, 全部計發,超出 180 元部分的,只能發超出部分的 80%。五、當年退休調整增資 參照滬人社養發(2010)04 號文件,按退休職工增資辦法, 計算(先增 90 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 1 年增加 1 元/月,然后,再增加 30 元(企 業職工)。 ) 下面,舉二個例子加以說明:案例一:胡某某,1979 年 2 月參加工作,由于從事特殊工種滿 10 年,于 2010 年 7 月 辦理退休手續(特殊工種 55 周歲提前退休) ,其工作年限(工令)計算為 31 年 06 月,按上 述規定計算退休金如下:1、 基礎養老金:1123。3 元 第 2 頁 共 3 頁 具體計算: 2009 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3566 元, 按其工令 31 年 06 月計算為: 3566 元×31。5%(31 年 06 月換算)=1123。3 元(見分進角) 。2、 個人帳戶養老金:455。9 元 具體計算:1993 年 1 月至退休前的個人養老帳戶總額為 77496 元,按 55 周歲退休,規 定計發月是 170 個月,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為:77496 元÷170 月=455。9 元(見分進角) 。3、 過渡性養老金:538。3 元 具體算計:1993 年以前的工令,折算為“虛賬實記”的金額與利息為 64596 元,過渡 性養老金計算為:64596 元÷120 月=538。3 元。4、 上述三項累加為 2117。5 元,原老辦法計算為 1945 元,超過 172。5 元,低于 180 元,因此,2117。5 元全額計發。5、 根據 2010 年退休職工增加工資規定,可增資 151 元(基礎 90 元,工令 31 元,企 業職工 30 元) 。6、 因此,胡某某 2010 年 8 月起的退休養老金是 2268。5 元(2117。5 元+151 元) 。案例二:章某某,1966 年 6 月參加工作,于 2010 年 8 月辦理退休手續(60 周歲到年齡 退休) ,其工作年限(工令)計算為 44 年 03 月,按上述規定計算退休金如下:1、基礎養老金:1578 元 具體計算: 2009 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3566 元, 按其工令 44 年 03 月計算為: 3566 元×44。25%(44 年 03 月換算)=1578 元(見分進角) 。2、個人帳戶養老金:585。3 元 具體計算:1993 年 1 月至退休前的個人養老帳戶總額為 77496 元,按 60 周歲退休,規 定計發月是 139 個月,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為:81352 元÷139 月=585。3 元(見分進角) 。3、 過渡性養老金:768。3 元 具體算計:1993 年以前的工令,折算為“虛賬實記”的金額與利息為 92193 元,過渡 性養老金計算為:92193 元÷120 月=768。3 元。4、 由于上述三項累加為 2931。6 元,原老辦法計算為 1975 元,新辦法比老辦法要超 過 956。6 元。按 2010 年規定,對高于 180 元,先發 180 元,超過 180 元的部分發 80%, 即先發 180 元,然后將 776。6 元(956。6 元—180 元)發 80%,計 621。3 元(776。6 元 ×80%) ,因此,超過部分實際計發是 801。3 元(180 元+621。3 元) ,與 956。6 元相比, 扣發 155。3 元。所以,最后計發數是 2776。3 元(2931。6 元—155。3 元) 。5、 根據 2010 年退休職工增加工資規定,可增資 164 元(基礎 90 元,工令 44 元,企 業職工 30 元) 。 6、 因此,章某某 2010 年 9 月起的退休養老金是 2940。3 元(2776。3 元+164 元)
退休時高級職稱待遇按如下方式辦理審批手續:第一步 辦理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一)申領人(退休者)向所在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提出退休申請,如實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簽字確認,單位經辦人攜帶此表、申領人的職工檔案、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到本單位登記參保歸屬地主管部門簽章同意。(二)單位如實填寫《關于對 等 名職工退休(職)申報情況公告》、《職工退休(職)申報表》,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還需填寫《從事特殊工種職工退休(職)申報表》,并張榜公布5個工作日。(三)經辦人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到單位登記參保的社保中心打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四)經辦人攜帶貼有申領人一寸照片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三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單》、申領人職工檔案、一寸近照一張、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另外女職工需提供能確定工種崗位的勞動合同書(45周歲前就在本單位連續參保至退休的需提供至少從45周歲開始至退休的勞動合同書)、《從事特殊工種職工(職)申報表》(僅需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提供),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市社保中心1樓2號窗口)辦理退休手續,打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第二步 辦理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一)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1、用人單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辦理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匯總表》、(2)《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花名冊》、(3)經社區審核蓋章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信息表》2.用人單位攜帶審核后的移交匯總表到二樓1號窗口繳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3.用人單位攜帶繳費憑證窗口完成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手續。(二)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用人單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辦理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2)《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目錄》、(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此表由核定部門提供)、(5)養老保險手冊、(6)企業退休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退休高級職稱,在計算退休費的時候,沒有特殊待遇,和其他人員一樣,但是在今后調整的時候,才按照高級職稱待遇發給,至于審批,在單位給你申報退休時,已經把你的檔案備案在社保部門。(在職高級職稱)在調整時,社保部門會根據備案的資料調整,

6,上海市規定有垃圾廠的地方周圍多少米內能夠算搬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在本市城鎮和城鄉結合部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渣土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渣土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公安、交運、規劃、環保、土地、建筑、房產、公用、市政、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市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立的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承擔處置的責任。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管轄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渣土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市渣土管理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四)監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處置; (五)統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 (七)統一印制處置證及單據。 第七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處置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處置證; (四)管理本地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5日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和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市渣土管理處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為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并與渣土管理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劃外,還應當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報排放處置計劃。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劃的,應當補報調整后的排放處置計劃。渣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文件之日起5日內核發處置證。對不核發處置證的,應當告知其原因。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實施現場管理,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運入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消納處置的,儲運場應當予以受納。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應當在申報排放處置計劃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納情況實施現場管理,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十條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持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船舶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時,運輸車輛、船舶應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一條 運輸車輛的運輸路線,由渣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運輸路線運輸。 承運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納場地,并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托運單位送渣土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二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渣土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渣土管理處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干凈。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督促。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環衛局核定。收入專項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和管理。 第四章 儲運場地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有計劃地建設。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須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七條 固定儲運場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四周應當設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擋圍欄,并有防塵、滅蠅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按規定時間受納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場地周圍的保潔工作; (二)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人擅自進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拾揀廢舊物資。 第二十一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管理,制止偷倒、亂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隊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違反建筑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三款,未實施現場管理、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擅自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其立即停運,并按每輛車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處以罰款;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按每輛車或者每艘船50元處以罰款;出借、轉讓、涂改、偽造處置證的,按每張20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屢犯或者情節嚴重者,加處1至3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取得回執的,除責令責任者補辦回執外,處以100元罰款;偽造回執的,加處1至3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任意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責令承運者到指定地點清運其任意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不按要求傾卸的,處以50元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補辦申請手續,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對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未按規定管理儲運場地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未按規定在儲運場地設置圍欄及防污染措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進入儲運場拾揀廢舊物資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前條所列污染環境衛生、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代為采取改正措施,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公正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查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處罰金額的10%至3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管理的各個環節。 固定儲運場,是指由市渣土管理處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場地。 臨時儲運場,是指各區、縣在街巷道路內設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堆放場地。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城鄉單位和個人翻建、改建或者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量,以噸為計算單位,不滿1噸的以1噸計算。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衛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頒布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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