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的證據,經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沒有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通過庭審質證傳遞的證據可以立即識別,則應該立即識別,即不能識別,法律分析:證據應由當事人當庭出示質證,,下次開庭后可以認定質證,沒有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通過庭審 質證傳遞的證據可以立即識別,則應該立即識別,即不能識別。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下次開庭后可以認定質證。沒有庭審 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當事人應當相互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法律分析:證據應由當事人當庭出示質證。沒有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的證據,經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但予以訓誡并處以罰款。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寫明姓名、頁數、份數、證據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等內容。,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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