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憲法雖然加強了皇帝的政治權力,但卻是近代第一套日本,憲法中最具爭議的一點是其日本-1第九條不保持軍事實力和放棄對其他國家發動戰爭的條款,這引起了朝野多年來關于是否廢除該條款的爭論,和平憲法:日本China憲法第九條,三原則之一,變成了日本China-。
1889年由伊藤博文編撰、明治天皇頒布的《大日本帝國-1》也因頒布于明治時代而被稱為《明治-1》。這套憲法雖然加強了皇帝的政治權力,但卻是近代第一套日本。雖然憲法中沒有三權分立,但司法置于行政之下,軍部直接歸皇帝管,國會權力有限。但是議會制建立了,下議院是人民選舉出來的。這個憲法是二戰后用的。1947年由盟軍起草,天皇頒布日本China憲法。因為實行于昭和時期,所以也叫昭和憲法。這憲法體現了現代民主精神,建立了和平民主的日本政府。憲法中最具爭議的一點是其日本-1第九條不保持軍事實力和放棄對其他國家發動戰爭的條款,這引起了朝野多年來關于是否廢除該條款的爭論。
安保法:安保法案由兩部分組成。一個是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由自衛隊法、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等10部法律的修正案組成。另一個是國際和平支援法案,允許外國軍隊隨時提供后方支援以應對國際爭端的新法。和平憲法:日本 China 憲法第九條,三原則之一,變成了日本China-。
3、 日本為什么不能擁有軍隊根據1947年頒布的憲法、/ -2/current憲法、即“和平憲法”的戰后法規實施。和平憲法由11章103條組成,其中第二章第九條規定:① 日本國民真誠謀求基于正義和秩序的國際和平,絕不放棄以國家權力進行戰爭、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二)為達到前款所述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有交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