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具體如何解除合同,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向另一方送達解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依約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具體如何解除合同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向另一方送達解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依約支付違約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