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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查詢,工傷保險在網站怎么查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3 10:52:09 編輯:武漢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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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保險在網站怎么查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自己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工傷保險在網站怎么查

2,工傷保險怎么查詢

工傷保險查詢方法:攜帶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中心工作大廳直接查詢;登錄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查詢本人參保信息;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工傷保險怎么查詢

3,個人工傷保險網上怎么查詢

拿你的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當地的社保局就可查詢到
個人工傷保險網上是不能查詢的,只有社保局的專業人員才能查詢的; 個人在網上只能查詢自己的養老保險

個人工傷保險網上怎么查詢

4,工傷保險個人查詢

工傷保險是單位全額繳納的,需要查詢繳費情況,有兩個途徑:1、單位在地稅網上在線打印繳費明細2、員工本人到社保中心打印繳費明細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辦理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部進入進入工傷保險基金,繳費記錄單位可以進行查詢,但不存在余額、繳費年限的概念。

5,工傷保險怎么查詢

  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查詢工傷保險:  1. 社保中心查詢  可以攜帶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中心工作大廳,請工作人員幫你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6,老板每年給交的工傷保險到何處查詢

你有三種查詢方法:持身份證到社保中心查詢登錄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撥打12333查詢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問問是那個保險公司的,打出現電話就能查了
你好,登上你的地方社保局網站查詢就行
我們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費都是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需要繳費,因此,你在社保局的網站上是查不到工傷繳費記錄的。不過,目前大多數地方實行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統征,若自己能在網上查到養老、醫保繳了,一般來說,工傷也會同時繳的。若還是不放心,可持本人身份證去社保局查;也可試著打當地社保免費咨詢電話12333,讓他們轉接社保窗口查詢電話。

7,查個人工傷險怎么查

自己到 社會保險機構 查詢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1、醫療費用類是實行“補償原則”,這是全國通行的原則。意思是,不論有幾處報銷,最終累計報銷金額不超過你醫療費用總金額,也就是說不能因為生病或者受傷而額外獲益。2、不論先在哪家申請報銷,另外一家都只報銷差額。3、一般來說,如果認定是工傷的話,是可以100%報銷(醫保范圍以外的由單位報銷)的,根本輪不到商業保險來報銷的。4、一般來說,商業保險是不可能100%報銷的(有絕對免賠額、報銷比例、自費藥品等等),而且報銷過后保險公司會留存發票原件,只能在發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并注明余額讓你到下一家去報銷。而工傷保險對此復印件并不認可,工傷保險只認發票原件。5、因此,建議你還要到工傷保險處報銷。不僅醫療費用可以全額報銷,還有誤工、營養、護理……等多種項目可以報銷的,這是商業保險無法替代的。 6、如果達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殘疾標準,那么按殘疾標準定額給付的費用與醫療費用無關,不按補償原則,不過,你提問中所說的情況有可能達不到的。 詳情你可以帶上保單和相關病歷資料到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賠部去咨詢。

8,怎樣查詢工傷保險規定

一、個人工傷保險查詢:  由于工傷保險金沒有個人賬戶,因此參保信息只能到社保業務大廳基金征繳科查詢。不過最捷徑的辦法應該是找單位,即使使用工傷保險,傷殘程度能否報工傷,程序也是從基層開始操作。  二、企業工傷保險查詢: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辦理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繳納,繳費記錄單位可以進行網上查詢,登錄所在地的社保網。參保信息也可到社保業務大廳基金征繳科查詢,也可以撥打社保電話進行查詢。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辦理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部進入進入工傷保險基金,繳費記錄單位可以進行查詢,但不存在余額、繳費年限的概念。
o(︶︿︶)o 唉,回答的那么好都不采納,算了,你哪里?我給你鏈接
您可以撥打全國社保局統一客服熱線12333查詢:引醫療費編輯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1] 伙食補助編輯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1] 交通食宿費編輯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1] 康復治療費編輯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2、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1] 輔助器具費編輯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1] 停工...您可以撥打全國社保局統一客服熱線12333查詢:引醫療費編輯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1] 伙食補助編輯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1] 交通食宿費編輯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1] 康復治療費編輯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2、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1] 輔助器具費編輯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1] 停工留薪編輯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1] 護理費編輯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1] 一至四級待遇編輯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1] 五六級待遇編輯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1] 七至十級待遇編輯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1] 工亡待遇標準編輯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 供養親屬范圍:(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4、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5、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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