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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工商注冊資金實繳登記制度和認繳登記制度是什么意思謝謝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2 09:25:53 編輯:深圳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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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注冊資金實繳登記制度和認繳登記制度是什么意思謝謝

實繳就是公司成立時就做好了驗資, 認繳就是你可以在幾年內把注冊資本繳完,也就是在你規定的時間內把驗資做好,如果到時間沒做的話就會影響你公司的信譽

工商注冊資金實繳登記制度和認繳登記制度是什么意思謝謝

2,登記制度是什么

著作權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登記制度是什么

3,不執行收寄驗視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處理規定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前述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執行收寄驗視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處理規定

4,國家對機動車實行什么制度

一、國家對機動車實行什么制度1、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二、車輛登記流程怎么辦理1、憑所需資料到導辦臺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2、繳納辦證工本費;3、到查驗崗申請查驗車輛;4、到叫號處取號,并到等候區等候窗口叫號;5、聽到叫號后到指定窗口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5,請簡述什么是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充分體現了市場準入的“便利化”,簡化了登記手續,降低辦事成本,將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

不動產進行物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合法登記標示著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要件,是不動產物權獲得承認和保護的依據。不動產登記時,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根據登記機構的要求提供對應的材料,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第二十二條 【登記收費問題】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7,稅務登記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開業登記,變更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 注銷登記,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一、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六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規定:“稅務登記證件正本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納稅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注冊類型、經營范圍、扣繳稅款事項、發證稅務機關。

8,什么是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

此 次改革設立了過渡期,具體為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各級登記部門要完成存量企業的證照換發工作,原發的營業執照(包 括試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可繼續使用;2018年1月1日后,原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不再有效。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現在改為一次申請、合并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9,旅館登記驗證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條文。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各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 為規范我市旅館業登記驗證制度,加強旅館業陣地控制,促進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發揮系統服務嚴打斗爭的效果,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市局重申以下制度規定: 一、旅館業登記驗證的有效證件范圍(內賓):身份證、士兵軍官證、兩勞釋放證、學生證(未滿16周歲)、戶籍證明、旅館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護照。 二、旅館業登記驗證:旅客入住必須憑有效證件登記,填寫包括:姓名、證件號碼、出生日期、住址等內容的登記單,旅館業要仔細檢驗證件內容與登記單內容,加添入住退宿時間、入住房號等項目,并如實輸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由旅行社組織的10人以上的旅游團隊必須按旅客住宿登記要求對團隊組織者進行驗證,并由組織者報送其他住宿人員的姓名、號碼證件、出生日期、住址、入住時間、入住房號等項目,輸入系統,在系統備注欄中注明團隊名稱和組織者;會議團隊必須按旅客住宿登記要求對會議組織者進行驗證,并以組織者身份將會議所有用房輸入系統,在系統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其他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規定內容登記名單備查。 三、客房管理:旅館必須杜絕旅客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床位;安裝監控設施和磁卡、IC卡門鎖并經公安機關檢驗合格的旅館可以不設樓面服務臺,其他旅館必須設立24小時的樓層值班和住宿證制度,聯系總臺登記,嚴格控制樓層人員的進出

10,什么叫預告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以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后,再賣與乙,并向乙辦理轉移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并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情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即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債權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一、預告登記的性質。  目前在國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于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于債權和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系于房地產登記簿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準物權。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二、經預告登記后的物權變動請求權特征。  第一、該請求權的性質仍為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內容為權利人在條件具備時請求現時所有人為本登記以變更物權,權利人對該請求權之標的并不具有任何的支配權。  第二、該請求權的效力具有特殊性,能夠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為的妨礙該請求權無效的行為非經權利人權利讓與無效。  第三、該請求權具有臨時性,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能夠進行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四、請求權人未來是否可以實際取得物權并不確定。如債權消滅或者所附條件不可能成就,亦或指向的標的物最終無法完成。預告登記使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經過公示后,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因此,從預告登記的性質上說,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是物權法原理向債權法領域的擴張、滲透。所謂債權物權化是指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  三、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售登記的區別。  ①、適用對象不同。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  ②、兩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后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并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預售合同備案中無從體現。  ③、登記申請人不同。預售登記的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而預告登記的申請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當然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應該也可以)。  ④、適用的依據不同。預售合同登記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的強制規范進行,而預告登記適用私法規范。  ⑤、權利性質也不同。預售合同登記屬于行政管理性質,而預告登記屬于私法的權利保全性質。  ⑥、效力不同。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賦于預告登記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現行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預購人是否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后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于登記債權的行為。  ⑦、預售登記沒有失效制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會涂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預售資格審查手段,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  四、預告登記的條件。  預告登記須滿足一定條件,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和《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人與義務人首先須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其次,申請預告登記是按照約定進行的,為此,要么在不動產物權買賣協議中,要有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要么單獨訂立預告登記的協議;第三,法條雖未對預告登記的當事人資格明確規定,但從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來看,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出賣人須是具有商品房預售(銷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轉讓預告登記的轉讓人須是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預告登記的功能和實際運用。  由于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對所出售房屋的再次處分,即限制了其權利濫用,無疑對穩定交易秩序,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能更好地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如金融業的發展。實踐中除商品房預售可辦理預告登記外,即使是現房或是二手房買賣,凡不能即時履行,出賣人有違約不履行的時空條件者,均可辦理預告登記,對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為確保條件成就時權利人能取得標的物,更應該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債權請求權保全性質,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臨時性特點,在融資業務中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  首先,相對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后,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排他的,而抵押權在按揭業務中,是與所有權及其居住權共存的,一物之上,權利越多風險就越大,其利益就沒有充分保障,更不說在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之居住權情形下,以變賣抵押物獲得債權受償,是有很大現實障礙的,這時優先受償的財產權利,是要讓位于公民居住權(基本人權)的。  其次,抵押權融資既要登記又要評估,既有評估費、登記費、還有印花稅,周期長成本高,這對小額融資和短期融資是很不利的。  第三、回買融資雖然風險小,但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支撐,兩次產權交易的稅費成本,足以讓融資者望而卻步。現在金融機構向房地產開發商短期融資,與其讓開發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與其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經過預告登記后,放貸于開發商,然后既可通過將買受人的合同權利轉讓于購房人收回貸款,也可借鑒按揭合同,由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房款支付完畢,金融機構涂銷預告登記讓購房人取得本登記。可以說預告登記制度讓回買融資春風得意,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又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時效,具有操作性強和靈活性的特點,隨著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成熟運用,對企業融資將會有助推作用。  六、完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出賣人背信棄義的法律規范還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也沒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費用,即使不履行該義務也無什么法律后果。要這樣的登記來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多年來根治不了一房二賣甚至數賣,簽訂虛假商品房預售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即是最好的詮釋。為保障購房人請求權這同一目的,預告登記制度建立后,開發商依據公法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購房人依據物權法可申請預告登記,而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預告登記依然要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此進行這兩種登記,顯然既不經濟也無效率。由此,筆者建議將兩種登記制度整合,讓預告登記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出發,宜賦予預告登記公法上的效力,即凡預售商品房,均須辦理預告登記,且以權利人單方申請為原則,雙方申請為例外(只在預售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確定情形下),從而讓不倫不類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走出尷尬狀態。不過還是你自己寫一個比較好,這個是告訴你怎么做。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出現的“一房兩賣”的現象。當事人在購買房屋或者不動產時,為保證將來能夠擁有這套房子或者不動產的物權,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所購房屋的預告登記,這樣在登記機關就留下購買人的相關資料,開發商或者其他部門在未經購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不能再把該房賣給第三人。當完成預告登記后,買賣雙方成為一種準物權關系,只有完成房屋的實際登記,準物權才能轉化成現實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以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后,再賣與乙,并向乙辦理轉移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并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情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即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債權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一、預告登記的性質。  目前在國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于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于債權和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系于房地產登記簿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準物權。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二、經預告登記后的物權變動請求權特征。  第一、該請求權的性質仍為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內容為權利人在條件具備時請求現時所有人為本登記以變更物權,權利人對該請求權之標的并不具有任何的支配權。  第二、該請求權的效力具有特殊性,能夠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為的妨礙該請求權無效的行為非經權利人權利讓與無效。  第三、該請求權具有臨時性,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能夠進行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四、請求權人未來是否可以實際取得物權并不確定。如債權消滅或者所附條件不可能成就,亦或指向的標的物最終無法完成。預告登記使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經過公示后,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因此,從預告登記的性質上說,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是物權法原理向債權法領域的擴張、滲透。所謂債權物權化是指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  三、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售登記的區別。  ①、適用對象不同。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  ②、兩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后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并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預售合同備案中無從體現。  ③、登記申請人不同。預售登記的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而預告登記的申請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當然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應該也可以)。  ④、適用的依據不同。預售合同登記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的強制規范進行,而預告登記適用私法規范。  ⑤、權利性質也不同。預售合同登記屬于行政管理性質,而預告登記屬于私法的權利保全性質。  ⑥、效力不同。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賦于預告登記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現行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預購人是否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后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于登記債權的行為。  ⑦、預售登記沒有失效制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會涂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預售資格審查手段,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  四、預告登記的條件。  預告登記須滿足一定條件,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和《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人與義務人首先須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其次,申請預告登記是按照約定進行的,為此,要么在不動產物權買賣協議中,要有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要么單獨訂立預告登記的協議;第三,法條雖未對預告登記的當事人資格明確規定,但從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來看,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出賣人須是具有商品房預售(銷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轉讓預告登記的轉讓人須是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預告登記的功能和實際運用。  由于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對所出售房屋的再次處分,即限制了其權利濫用,無疑對穩定交易秩序,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能更好地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如金融業的發展。實踐中除商品房預售可辦理預告登記外,即使是現房或是二手房買賣,凡不能即時履行,出賣人有違約不履行的時空條件者,均可辦理預告登記,對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為確保條件成就時權利人能取得標的物,更應該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債權請求權保全性質,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臨時性特點,在融資業務中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  首先,相對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后,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排他的,而抵押權在按揭業務中,是與所有權及其居住權共存的,一物之上,權利越多風險就越大,其利益就沒有充分保障,更不說在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之居住權情形下,以變賣抵押物獲得債權受償,是有很大現實障礙的,這時優先受償的財產權利,是要讓位于公民居住權(基本人權)的。  其次,抵押權融資既要登記又要評估,既有評估費、登記費、還有印花稅,周期長成本高,這對小額融資和短期融資是很不利的。  第三、回買融資雖然風險小,但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支撐,兩次產權交易的稅費成本,足以讓融資者望而卻步。現在金融機構向房地產開發商短期融資,與其讓開發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與其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經過預告登記后,放貸于開發商,然后既可通過將買受人的合同權利轉讓于購房人收回貸款,也可借鑒按揭合同,由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房款支付完畢,金融機構涂銷預告登記讓購房人取得本登記。可以說預告登記制度讓回買融資春風得意,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又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時效,具有操作性強和靈活性的特點,隨著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成熟運用,對企業融資將會有助推作用。  六、完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出賣人背信棄義的法律規范還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也沒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費用,即使不履行該義務也無什么法律后果。要這樣的登記來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多年來根治不了一房二賣甚至數賣,簽訂虛假商品房預售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即是最好的詮釋。為保障購房人請求權這同一目的,預告登記制度建立后,開發商依據公法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購房人依據物權法可申請預告登記,而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預告登記依然要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此進行這兩種登記,顯然既不經濟也無效率。由此,筆者建議將兩種登記制度整合,讓預告登記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出發,宜賦予預告登記公法上的效力,即凡預售商品房,均須辦理預告登記,且以權利人單方申請為原則,雙方申請為例外(只在預售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確定情形下),從而讓不倫不類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走出尷尬狀態。  不過還是你自己寫一個比較好,這個是告訴你怎么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以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后,再賣與乙,并向乙辦理轉移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并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情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即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債權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一、預告登記的性質。  目前在國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于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于債權和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系于房地產登記簿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準物權。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二、經預告登記后的物權變動請求權特征。  第一、該請求權的性質仍為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內容為權利人在條件具備時請求現時所有人為本登記以變更物權,權利人對該請求權之標的并不具有任何的支配權。  第二、該請求權的效力具有特殊性,能夠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為的妨礙該請求權無效的行為非經權利人權利讓與無效。  第三、該請求權具有臨時性,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能夠進行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四、請求權人未來是否可以實際取得物權并不確定。如債權消滅或者所附條件不可能成就,亦或指向的標的物最終無法完成。預告登記使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經過公示后,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因此,從預告登記的性質上說,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是物權法原理向債權法領域的擴張、滲透。所謂債權物權化是指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  三、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售登記的區別。  ①、適用對象不同。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  ②、兩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后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并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預售合同備案中無從體現。  ③、登記申請人不同。預售登記的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而預告登記的申請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當然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應該也可以)。  ④、適用的依據不同。預售合同登記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的強制規范進行,而預告登記適用私法規范。  ⑤、權利性質也不同。預售合同登記屬于行政管理性質,而預告登記屬于私法的權利保全性質。  ⑥、效力不同。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賦于預告登記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現行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預購人是否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后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于登記債權的行為。  ⑦、預售登記沒有失效制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會涂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預售資格審查手段,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  四、預告登記的條件。  預告登記須滿足一定條件,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和《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人與義務人首先須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其次,申請預告登記是按照約定進行的,為此,要么在不動產物權買賣協議中,要有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要么單獨訂立預告登記的協議;第三,法條雖未對預告登記的當事人資格明確規定,但從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來看,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出賣人須是具有商品房預售(銷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轉讓預告登記的轉讓人須是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預告登記的功能和實際運用。  由于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對所出售房屋的再次處分,即限制了其權利濫用,無疑對穩定交易秩序,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能更好地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如金融業的發展。實踐中除商品房預售可辦理預告登記外,即使是現房或是二手房買賣,凡不能即時履行,出賣人有違約不履行的時空條件者,均可辦理預告登記,對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為確保條件成就時權利人能取得標的物,更應該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債權請求權保全性質,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臨時性特點,在融資業務中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  首先,相對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后,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排他的,而抵押權在按揭業務中,是與所有權及其居住權共存的,一物之上,權利越多風險就越大,其利益就沒有充分保障,更不說在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之居住權情形下,以變賣抵押物獲得債權受償,是有很大現實障礙的,這時優先受償的財產權利,是要讓位于公民居住權(基本人權)的。  其次,抵押權融資既要登記又要評估,既有評估費、登記費、還有印花稅,周期長成本高,這對小額融資和短期融資是很不利的。  第三、回買融資雖然風險小,但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支撐,兩次產權交易的稅費成本,足以讓融資者望而卻步。現在金融機構向房地產開發商短期融資,與其讓開發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與其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經過預告登記后,放貸于開發商,然后既可通過將買受人的合同權利轉讓于購房人收回貸款,也可借鑒按揭合同,由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房款支付完畢,金融機構涂銷預告登記讓購房人取得本登記。可以說預告登記制度讓回買融資春風得意,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又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時效,具有操作性強和靈活性的特點,隨著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成熟運用,對企業融資將會有助推作用。  六、完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出賣人背信棄義的法律規范還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也沒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費用,即使不履行該義務也無什么法律后果。要這樣的登記來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多年來根治不了一房二賣甚至數賣,簽訂虛假商品房預售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即是最好的詮釋。為保障購房人請求權這同一目的,預告登記制度建立后,開發商依據公法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購房人依據物權法可申請預告登記,而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預告登記依然要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此進行這兩種登記,顯然既不經濟也無效率。由此,筆者建議將兩種登記制度整合,讓預告登記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預告登記的專門條款,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出發,宜賦予預告登記公法上的效力,即凡預售商品房,均須辦理預告登記,且以權利人單方申請為原則,雙方申請為例外(只在預售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確定情形下),從而讓不倫不類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走出尷尬狀態。不過還是你自己寫一個比較好,這個是告訴你怎么做。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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