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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法院最近新聞,想買金立手機有沒有推薦型號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18 13:46:10 編輯:東莞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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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買金立手機有沒有推薦型號的

金立手機已經難以維持了。由衷的建議題主看看其他品牌的。比如華為,小米,魅族等國產品牌的手機。質量各個方面也是相當不錯的。
這個就多了,而且價位都不一樣的,您這個問題太大了,不好回答,不過近期金立e8和金立m5兩款機子不錯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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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都搞一刀徹深圳的最繳費基數是1808東莞是1800你敢說惠

是按照當地社平和個人工資的平均值來交的。所以有的多有的少,證明您的工資沒有人家高。還好意思說在深圳混。
很多工廠都是這樣?都貌似國家法律!為什么會這樣!官官相護,政府當官的人拿工廠的錢太多了,都不好意思打壓工廠,之前我有看了一篇新聞,個人告當地政府,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當地法官為了維護政府的威嚴,判了個人敗訴;個人覺得不公平。他就上鄰市法院去告。結果告成功了。這個個人告政府的案例在網上都傳瘋了。我就想例如:我們在當地告不了工廠,我們能不能也上鄰市勞動局去告呢?工廠不可能把中國所有勞動局的官都收買了吧!
難說啊,養老保險太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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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羅永浩回應酷派 錘子和酷派什么公司存在合同關系

東莞宇龍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為事件新聞原稿,供參考:IT之家11月21日消息據第一財經報道,酷派旗下子公司東莞宇龍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深圳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欠錢不還”。對此,羅永浩進行了回應,表示確實和宇龍存在合作關系,但是由于雙方之間的人士變動,導致事情被耽擱。羅永浩稱正在和宇龍方面協商解決,會妥善處理。以下為羅永浩回應原文:我們和宇龍的確存在合同關系,而且當時雙方也曾有協議,以聯合推廣宣傳的方式抵扣一部分款項。但由于宇龍當時負責這件事的幾位陸續離職,以及期間錘子科技法務部人事變動,導致這件事被耽擱了(這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正在和宇龍協商解決,會妥善處理,讓大家擔心了,非常抱歉。

羅永浩回應酷派 錘子和酷派什么公司存在合同關系

4,燒烤攤的主人被吃霸王餐的小混混圍打持刀捅死一人該如何處理

你好,你所問的問題是去年年度發生在東莞一個案子,人民法院于4月30日審理終結,判決結果還沒有作出。回答問題之前,我仔細看了一下關于本案的報道,本人認為攤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須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本人認為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1、實施防衛行為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當事人被多人圍打,對方多人拿著摔破的啤酒瓶子刺過來,此時已然足以認定當事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為被啤酒瓶子的玻璃刺中,也有致命的可能性。而且當事人被刺傷后,不法侵害并未停止,極可能會發生更嚴重的傷害。 2、當事人的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 3、當事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并未超過限度。侵害行為人在人數上是多人圍打一人,而且侵害行為人都持有足以致命的器具,隨時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當事人持刀刺中其中的一人,連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都不夠,又怎么會超出必要的限度呢? 另外,法院以尋釁滋事處決侵害行為人,適合法律錯誤。 1、侵害行為人主觀上有傷(殺)人的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他們明知道用破酒瓶刺向人體會致人傷亡,但是他們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而且,侵害行為人在吃霸王餐之后,不但不肯給錢,還毆打當事人,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從重處罰; 2、雖然經當醫鑒定,當事人受輕微傷,但是縱觀此案情的經過,不能以結果的輕重來認定侵害行為人行為性質。因為侵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足以致人傷亡,但是由于當事人的閃避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達到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并不能以此結果為輕微來否定侵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5,催眠大師里徐崢酒駕應當怎樣判刑

我昨天看了電影就想來提這個問題的!為何徐崢酒駕還不坐牢呢!T^T后來問了我學法的同學說,由于其女友和男同學明知徐崢酒駕還上車,把自己置于危險中,其本身行動也存在錯誤,所以徐崢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是可能的(具體她說的專業術語我已全部忘記了..可能其女友和男同學的家屬也沒有告他,并且他也沒有造成除車上兩個人以外的人的死亡..還請專業人士解答)我又去查閱了1下,還真找到了1個非常類似的新聞,請戳明知司機酒駕還要上車 車禍乘客身亡也需擔責。一樣的男青年酒駕載兩個朋友,撞樹翻車致兩個朋友死亡,2013年1月的事情。家屬提起了訴訟,由于其朋友明知酒駕還上車,在判決時法官減輕了男青年30%的責任。但這是民事訴訟,新聞中沒有提及刑事訴訟,我猜是沒有(?)...這也符合電影中徐崢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摘抄該新聞中的法條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百3101條規定,“受害人對侵害的產生也有錯誤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10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侵害的產生也有錯誤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侵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對同1侵害的產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百310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侵害,受害人只有1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存在錯誤的,可酌情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件主審法官、東莞市第2人民法院法官陳映華稱,本案的特殊的地方在于,作為乘客的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其實不承當事故責任,但在其家屬索賠的侵權訴訟中,死者明知司機醉駕依然上車,存在1定錯誤,可以作為減輕車方賠償責任的根據。”
8年前的話坐幾年牢在罰款,不過這個電影地點是排擠的,不好說

6,我哥哥在外地打工已經好多年沒有音訓了我想知道通過什么方式能找

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吧。也許法院能指點。
送上你的愛心和真心,你如果喜歡她 你就和她多些接觸啊 多一些來往 你就耐心的去和她交往吧!用你自己的心為她多做些感動的事 那個女孩懂事你最好也向她那么懂事啊 每當她不開心你就哄她開心 她高興就和她一起高興 她有困難的時候你就在第一時刻出現來幫助她 只要你有愛心 有喜歡她為她付出所有的眼前的一切 女孩只要看出這男孩的表現 讓她滿意 只要你付出的多 她的心就會往你的心中裝 她就隨心如義的跟隨你 她調皮時你就 更要逗她開心 只要工夫下的升美女跟隨你的心就更升 她的心就會往你裝來的 首先你要主動. 干什么都要想到后果 表白其實是一種不成熟的表現,正常的順序應該是:是你女朋友之后怎么怎么樣,而不是你做我女朋友之后我怎么怎么樣。 我在網上看到了這樣的一個例子,不知道真實不,可還是值得說一下。 一個高手追一個女孩子,很成功,那個女的急得問那個男的,你怎么還不讓我做你的女朋友啊? 一般的女孩都喜歡有責任感的男人.女人都很注重第一印象的,要成熟,想一下,哪個女人會愛上一個幼稚的人. 成熟的男人會勇于面對自己的責任的. 與她在一起的時候要主動些,但是要保持適度.女孩子膽子都很小,不要把她嚇住了. 要表現的穩重,有主見,做什么事情都是慌而不亂.有男人的氣質和風度.有同情心,特別是小動物之類的東西.(女人喜歡這樣的男人) 還要有自信,沒有自信什么事情都是干不好的.生活上遇到憂慮的事情了,在它面前要表現的樂觀(前提是讓她知道你遇到了),讓她看看你多堅強. 你對她也不要經常的說"我愛你"說多了意思就變味了,也不要說"永遠"怎么怎么樣. 因為好多女人不相信永遠的. 我女友就是. 如果你心真誠,而又用心去做了,那么她一定會到你的身邊. 如果她值得你去追,就行動吧. 我給你找了些追女孩的方法,看看對你有幫助沒. 碰觸女性的次數越多, 則她越容易對您傾心> 在碰觸女性后, 比較能增進彼此的親密感(身體上的接觸是拉近與女性距離的最佳方式, 然而如何不著痕跡的碰觸女性,需要極佳的技巧), 如果你能有機會接觸她的膝或是手的話, 那就相當完美 了.但是如果你們是第一次約會見面的話, 可別有這種舉動. 在咖啡店, 餐廳之中, 你最好選擇并列的位置(機會就是這樣制造的), 如果你選擇面對面式的座位的話, 便沒有機會去碰觸對方. 女性的身體方面 ,左側(大致是左半側沒錯, 然而對一個左撇子女性就是右半側了)是屬非日常性的地區, 很容易感到酥癢。因此, 最好能使女性處于你右邊的位置, 如果你用左手從女性的左后方將她環抱的話,則她將會投入你的懷抱中.接著便期待更進一步的好結果來臨吧. 受歡迎男士對于非理想中的女性總保持敬而遠之的態度, 而對于心慕的女性, 則有辦法將她放置在自己身邊. 女性對于引人注意的男子一定會產生好奇心(好奇心是女性的致命傷), 這種好奇心可以運用在有趣的對話中, 也可以運用在具有新鮮度的情報資訊上. 如果你不具有人緣, 即使對方很有好奇心, 但一見到你也只有拼命的躲避, 不受歡迎的男士身邊總是相當寂寞, 無論何時都希望能置身在熱鬧的氣氛中, 想要成為受歡迎的男士, 必須擁有自信(自信而不自大是追女友的不二法門, 切記!), 及良好的人際關系, 相信這樣, 好的女孩子將屬于你. 好不容易有機會可以約她出去,卻不知要帶什么禮物, 在這種場合最好帶一朵花, 這樣你或許可以為她將花別在胸前(送禮是學問, 然而要想把花插在"不熟"的女性胸前是不智的哦)或發上, 那自然就形成了彼此間接吻的機會. 至于在用餐方面, 第一次也許要稍微慎重一點, 但第二次以后則可以選擇二人式的食物, 來增進彼此的親切感. 如果你和她能夠大口大口的吃東西的話, 那你們的關系就不只是朋友, 而是情侶了. 在對方成為你的女朋友后, 有很多人卻苦惱于彼此的關系無法再更進一步, 其實這些人如果不是過于不在意, 就是經常讓增進情感的機會悄悄溜走. 在女性族群中, 相當重視想能幫女人拿外套的男生, 因為在脫下外套的一剎那, 如果有男性在場, 很容易就讓女人產生情侶的錯覺. 在乘坐出租車時, 你若能說:把容易忘的東西放在我這邊吧 ,那便是把自己跟她之間的距離拉近了. 但是如果這些行為如果運用不當的話,那可就會弄巧成拙了,答案 君子蘭專屬,發現抄襲者一律檢舉. .

7,酒醉身亡參與者有責任嗎

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他們應該預見到喝酒傷身,卻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是很難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的!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是很難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的!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或職業特點不適合喝酒,而違背其意愿強勸其喝酒,導致的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仍勸其共飲;或明知其酒后不能開車而放任或不加阻止其開車,所導致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分析勸酒、迫酒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勸酒、迫酒的具體情節。 (二)、共飲者醉后,酒友應承擔怎樣的法律義務 醉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那么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喝酒的義務呢?從共飲者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只有道德上的義務。那么,一旦其他人醉酒了,酒友不能一走了之,否則,導致的他人傷害則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醉酒者承擔的救護、救助義務應達到怎樣的程度?例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突發疾病的人送往醫院、診所;將一個醉酒且基本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送往其成人親屬照顧;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車、家門口等等,這些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如出現事故,不宜判決供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法官處理此類案件還要考慮到當地關于酒的民風民俗,才能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要件做出正確的判斷。【案例一】醉酒死亡 親屬狀告酒友 2008年2月25日,陳某灣在東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請朋友吃飯,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潤及古某媚的丈夫周某華。其中,周某華與周某潤是親戚關系,與陳某灣、莫某均是朋友關系,與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識。晚上約7時開始吃飯飲酒,約當晚9時結束,13人共飲了自帶的白酒9斤,大家飲的酒量比較均勻。晚宴結束時,其他幾人離席先走(有的去卡拉OK,有的回家),而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發現周某華醉酒了,便一同用車先送周某華到周某潤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華酒醒后再送周某華回家。 到周某潤家后,莫某均、周某潤將周某華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潤家休息的情況分別電話告知了周某華的父母和妻子。當晚約11點半,陳某灣、莫某均見周某華無異常,便回家了,由周某潤和其家人照料周某華。次日凌晨3時左右,周某潤發現周某華沒有了呼嚕聲,覺得有點不妥,便讓女兒打120、110并通知周某華的家人及陳某灣、莫某均。醫護人員趕到后,對周某華進行了搶救,然而周某華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驟停,于2008年2月26日4時30分經救治無效死亡。 在原審庭審中,古某媚、李某、周某田、周某欣主張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只是在周某華酒精中毒發生惡化之后才電話通知周某華家屬稱周某華酒精中毒,也沒盡到悉心照顧的義務,導致周某華錯過了搶救的時機。 原審法院認為,應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不能以醫生的標準來要求,否則對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而言是苛求和不公平的。周某華醉酒后熟睡并打著呼嚕,并無其他異常,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據此安頓其睡眠而不送去醫院,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和常理。周某潤憑熟睡中周某華呼嚕聲的停止,判斷周某華可能出了問題,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但此前作為普通人的是難以甚至無法預知周某華會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況且,周某潤在發覺周某華可能不妥后,及時告知周某華的家人并打120救助。因此,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 綜上所述,周某華醉酒后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過量飲酒造成的,是唯一的過錯方,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對周某華的死亡無過錯,因此,死者家屬要求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華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東莞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而作為周某華本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周某華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二】醉酒死亡引發民事賠償案 近來,因醉酒死亡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有發生。各方當事人對此類案件的看法、態度雖不盡相同,但賠償義務人無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相差甚遠。諸多新聞媒體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也給予高度關注,并引發了“面對醉酒者,我們怎么辦”的討論。最近,筆者承辦了一起以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為原告,以與死者薛某(系張某之夫)一同喝酒的劉某等六人為共同被告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該案現已塵埃落定,筆者作為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師,經過縝密的法律分析,成功的將訴狀中六名被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降低為承擔20%的次要責任。 一、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 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六人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左右,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與馬某(馬某、劉某、李某、容某、周某為同學關系)約好去某工廠附近的四川園林飯店吃飯。五人坐下后,薛某(男,四十歲,某工廠工人,系張某之夫,與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為同一車間,但吃飯前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五人與薛某不認識)也進入了該飯店,因薛某與常某相識,就和五被告坐在了一起,后馬某也趕來參加。七人開始吃飯并喝酒。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剩余六人繼續吃飯、喝酒,共計喝了叁瓶白酒,兩瓶啤酒,其中李某自己喝了兩瓶啤酒。二十一時許,周某結帳后與李某、常某一同離開飯店。十分鐘后劉某離開飯店。約五分鐘后馬某與薛某一同離開飯店。馬某發現薛某有些醉意,便建議薛某去工廠的單身宿舍休息,并叫來李某、周某一同扶薛某上樓到周某與常某的宿舍(324房間)。薛某上床后,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答“不喝”;常某又問他“你睡嗎?” 薛某答“睡吧”;常某又問他“脫衣服嗎?” 薛某答“不脫”。后薛某、周某睡了。薛某睡覺時一直打呼嚕。常某到半夜時才睡著。大約凌晨三時,周某、常某發現薛某頭部及上半身斜躺在地上,腳搭在床上,呼叫不應。周某立即撥打“120”并向車間領導進行匯報。薛某經“120”搶救無效死亡。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某市公安局出具了(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29號《關于薛某的尸體檢驗報告》:尸表檢驗,死者只穿蘭內褲。尸長165㎝,發育正常,營養中等,皮膚呈白色,黑發長8㎝,冷凍緩解尸體,中度腐敗。雙眼角膜渾濁,瞳孔不能透視,瞼球結膜蒼白,鼻孔有出血,左口角有血跡,耳無異常。左顳部有4×2.5㎝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左額部眉外上有0.5×0.5㎝表皮剝脫。尸表其余部分未見損傷。解剖檢驗,切開頭皮,頭皮下及雙側顳肌無出血,顱骨無骨折。切開腹腔,可見心肺表面有點狀出血,胃內有暗紅色稀粥樣胃內溶物,有酒味,腹腔及其它臟器肉眼觀未見明顯異常。取出舌、喉、氣管見喉頭粘膜明顯出血水腫,氣管內無異物。取心內血5ml備檢。理化檢驗,TXY-I酒精定量檢測儀檢驗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檢驗意見:1、根據死者左額、左顳及左耳后損傷的性狀、特征,符合鈍性外力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損傷輕微屬非致命傷。2、根據理化檢驗結果死者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說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飲酒。3、根據解剖檢驗見喉頭明顯充血水腫,結合心肺表面點狀出血等分析,薛某符合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4、建議進一步做病理檢驗(家屬不要求進一步做病理檢驗)。 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明知薛某已經嚴重醉酒,而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卻將其放到單身宿舍置之不理,從而導致薛某因醉酒致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六被告共同過失致人損害,造成薛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第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六人聚餐時并沒有主動約請薛某,薛某是碰巧遇上主動坐到六人的桌上的,六人也不好意思攆他走。席間大家都是自行倒酒,并沒有人勸酒,且在自己認為本人已經吃好喝好后自行離開。當馬某發現薛某喝酒過量后建議其到工廠宿舍休息,并與周某、李某將其扶到周某與常某的單身宿舍休息時,薛某的意識清楚。且馬某、李某、周某、常某當時也大量飲酒。在馬某、李某、周某、容某、劉某飯前與薛某不認識,薛某沒有告知其家庭住址,薛某妻子的電話關機的情況下,李某、周某、常某讓薛某在單身宿舍休息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善良照顧義務。第二、薛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的健康狀況有深刻的認識,薛某醉酒是自己貪酒造成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被告六人對其沒有進行照顧和看護的法定義務。第三、薛某的尸檢報告表明雖檢測到其生前曾大量飲酒,但在沒有明確薛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的情況下,薛某的死因不能確定,薛某生前飲酒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被告侵權證據不足。第四、薛某一夜未歸,其家屬沒有采取任何尋找措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所述,六被告對薛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薛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對于酒后猝死的嚴重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劉某等人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救治,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容某喝了一杯酒后即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作為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六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六名被告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筆者認為:根據案情,七人開始吃飯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判決容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人的行為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因果關系,是指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目前,關于因果關系存在兩種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學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又稱為狹義因果關系,它要求以哲學上嚴格意義的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行為的要件。由于互為因果關系的條件在現實中,很難窮盡,缺乏可操作性,且極易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侵權行為法的救濟的情況。故,專家、學者認為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學說是不符合法律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精神的。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其概括為一個三段論:“大前提:以行為時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此種行為能夠引起此種損害結果;小前提:現實中,此種行為已經引起了此種損害結果;結論:那么,此種行為為此種損害結果發生的適當條件。既然如此,此種行為與此種損害結果之間為有相當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大前提-從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可知大量飲酒能夠引起飲酒者死亡的后果;小前提-事實上,薛某大量飲酒后已經死亡;結論-薛某生前大量飲酒是導致其死亡的適當條件。因此,五被告與薛某一起飲酒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六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了薛某的死亡結果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因果關系。 2、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而且能夠預見行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險性,卻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心里現象。過失實質體現了行為人的自主參與,因而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里狀態,是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系中產生的注意義務,如司機、醫生等特定職業者的注意義務。我國民法學家佟柔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必須以行為人是否應當注意、能夠注意卻未注意為依據。由于時間、地點、條件的不同,客觀環境不斷發生變化,人們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在不斷變化。所以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應當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 筆者認為:首先,過失的判斷以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利益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注意義務存在的前提下,過失的判斷就應取決于注意的程度即違反注意義務。在作出具體判斷時,應結合行為人的年齡、職業、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的生理、精神狀態、以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等條件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判斷劉某等五人是否存在過失的主要條件(案件背景)因素有:①劉某等五人與薛某之間互不了解;②席間沒有人勸酒;③薛某飲酒的同時,劉某等五人也喝了酒;④被告馬某發現薛某醉酒時,在不知其家庭住址且與其家屬不能取得聯系并征得其同意得情況下,與周某、李某一起扶他到周某與常某合住的宿舍休息;⑤薛某睡前常某關切得詢問其“喝水嗎?”、“脫衣服嗎?”時,薛某明確答復了常某;⑥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入睡;⑦劉某、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⑧在發現薛某情況異常后,立即撥打“120”進行救治。筆者認為在綜合上述條件,由于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醫學知識是非常有限的,法官在判斷其五人對薛某的注意程度時的判斷標準不能以特殊注意義務即一個醫務人員通常情況下應具有的智識與經驗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即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常某等五人應該都知道酒精中毒可能會出現致人死亡的后果,在常某等五人沒有喝酒且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把一個因醉酒而神智不清或者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人交其看管,如果存在常某等五人應當預見到如不及時送醫院救治醉酒者可能死亡的后果而沒有預見到的條件;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但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醉酒的人睡一覺后即行恢復的情況,認為該醉酒者亦能自行恢復,不會發生醉酒者死亡的危害結果的條件下,導致醉酒者死亡,應該認定常某等五人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構成過失。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顯示,常某等五人當時也處于剛剛喝了酒的狀態,從公平角度講,法官在確認死者薛某酒后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下,亦應認定一同喝酒的常某等五人酒后也應存在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在此條件下,法官要作出正確的判斷不應以一個沒有喝酒的人通常情況下會如何作出判斷為標準,而應當考慮的是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會如何處理此事。會不會將另一個尚能表達明確其意思的醉酒者送往醫院救治,如果能,則常某等五人有過失,如果不能,則常某等五人無過失。筆者認為,事實上,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對另一個尚醉酒者的生理條件、健康狀況很難作出正確判斷應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結合本案,在死者薛某睡前,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回答“不喝,睡覺吧”。常某又問“脫衣服嗎?” 薛某回答“不脫。”之后,薛某入睡,打起呼嚕。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睡。至此,筆者認為,常某在酒后,在薛某入睡前,能對其關切的進行詢問,在得到薛某明確的回答且薛某已經入睡后其才睡覺,就已經盡到了一個善良之人的注意義務,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準則的,常某酒后能對薛某關注到這個程度已經足矣。因此,常某等五人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五被告對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因而可以認為五被告對于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也正是基于此判令醉酒致死的薛某承擔80%的主要責任,與其共同飲酒的五名被告承擔20%的次要責任。
bc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他們有無過錯。若bc對a一味勸酒,大飲豪飲,致使a酒醉身亡,他們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反,若他們知道a的酒量和當天飲酒情況,并未過份勸酒,甚至勸阻a再飲酒,而a酒興大發,狂喝濫飲而酒醉身亡,bc是沒有什么責任的。現在,bc對a家人作了適當賠償,應認為此事已經了結。
參與者可以分擔一部分的民事責任,但酒醉身亡者自己要承擔大部分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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