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森林防火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防火規劃應當包括森林防火現狀分析、防火目標、火險期、火險等級、火險區劃、防火經費、基礎設施、物資儲備、撲救隊伍、人員培訓、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科技支撐、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以鄉(鎮)為單位確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隔離帶、消防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完善森林防火預警監測和指揮通訊信息系統。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實際需要,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和現有航空基礎設施,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并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航空護林服務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支持航空護林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應當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在森林防火區、社區、學校宣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識,增強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區的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年春季、秋季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配備專業裝備。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防火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群眾撲救隊伍。
???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和群眾撲救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建設,提高其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森林火災保險補貼工作,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為所屬的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森林防火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為所屬的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防火區,在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強雷暴等高火險天氣時,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發布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游區或新建開發區等,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納入規劃方案,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由項目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在開工前應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項目竣工時通知其參與驗收。在森林防火區成片造林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