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學習的。
第二十八條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退學。
符合退學條件,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退學應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第七章 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范,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即可升級。
學生轉學、借讀,在原校或借讀學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和原學籍注冊校核實后,可予以認定。
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特別優秀,已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可以跳級學習。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跳級應在高一學年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留級。
第三十三條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可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并張榜公示。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如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后未獲同意而缺勤的,按曠課處理,學校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其家長。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家長了解情況,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并幫助改正。
第三十五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協同家長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開除學生學籍。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校長批準公布。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六條處分學生要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對學生的處分結論應事先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查,并在60日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和申訴人。
第三十七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如仍無悔改表現,但尚屬未成年人,學校可適當延長留校察看時間。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八條 在籍學生三年修業期滿,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學籍;
(二)達到國家課程標準學分要求;
(三)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要求;
(四)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發放結業證書。學生修完高二年級及以上學業后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發給肄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底之前。
第四十條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填寫畢業(結業、肄業)證書。結業、肄業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畢業證書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學歷證書審驗章。
學校須將學生畢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原則上不予補發、換發,但可申請辦理學歷證明。
需要學歷證明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基礎教育處開具學歷證明。
學歷證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如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冊、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國際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基礎教育處是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要求,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