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一第一學期和高三的學生;
(二)未達到轉入學校當年的錄取條件的學生;
(三)向非同類型高中轉學的學生;
(四)休學期間的學生;
(五)在校受處分期間的學生。
第十八條確需轉學的學生,由其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由監護人向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完成轉學手續,轉交學籍檔案。
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需經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第十九條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開始辦理,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條學生(含市外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并報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市內學生原則上不借讀。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學籍注冊學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第二十一條借讀生的學籍仍保留在學籍注冊學校,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借讀學校應為借讀學生建立借讀學籍,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借讀學校應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并于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課程模塊修習學分情況證明、綜合素質評價報告等)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學生借讀結束,回原學籍注冊學校學習,在學籍注冊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由學生學籍注冊學校負責辦理。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因傷病、出國等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準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可要求其休學。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原則為一年。
因傷病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因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學校核實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須提前15個工作日,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原因,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學生的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休學期三個月內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六章 退學、注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同一年級已連續留級2次后仍不能達到升級要求或在高中階段已留級達3次后仍達不到升級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的;
(三)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四)學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五)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