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村鎮建設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及發展戰略,擬定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及發展規劃,指導實施村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施工隊伍、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勘察設計、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監督村鎮各類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指導村鎮建設試點;負責及檔案管理。
9、對外經濟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事業對外經濟工作的統一聯系和管理;負責建設事業引進外資、利用內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統計;負責建設事業對外投資和對外建設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的管理;負責“三資”企業和利用外資項目在報批、建設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10、勘察設計管理處
負責制定勘察設計、建筑節能及墻體改革規劃、計劃及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初步設計的審查及新建工程施工圖紙的審批;負責建設工程因設計出現問題的處理及參與重要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及管理;負責與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管理;負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審核登記;負責認定節能建筑和收取新型材料專項基金并確定投向使用。
11、抗震防災辦公室(市抗震防災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抗震防災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抗震防災的法規、規章及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建設及的抗震設防;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及管理;負責既有房屋、設施、構筑物的抗震鑒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參與重要;組織抗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震后工程震害調查及評估,負責震區危險工程的搶險、排險和房屋設施抗震鑒定;負責抗震綜合統計工作。
12、市政管理處
負責擬定全市市政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市政維護、管理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市政維護標準、維護定額,參與管理維護專項資金;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道路挖掘的審批管理;負責涉及市政管網和道路建設的審查會簽;負責組織落實全市市政設施的突擊任務。
13、市容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容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全市市容管理的規劃、計劃、標準;負責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部署、指導、監督、檢查、評價;負責主要街路戶外廣告的審批、收費及全市區街牌匾、廣告、門面裝飾、占道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美化、凈化、亮化、標準化的實施和檢查;負責“門前三包”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工作。
14、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和省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擬定全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規劃、計劃、標準;負責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和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市環衛投資方案,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制定和調整清掃、清掏、清運、除運雪的經濟技術定額;負責全市環衛設施、設備任務量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全市除運雪工作。
15、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市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客運管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客運管理的法規、規章,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客運經營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客運線路和經營權的管理;負責城市客運市場管理和服務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城市客運行業的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客運工程立項和竣工驗收;負責站務設施、營運標志管理;負責擬定行業營運票價和收費標準。
16、供水管理辦公室(市供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供水、節水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供水、節水的法規、規章,制定規劃區內供水設施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協調指導自來水的供應管理,監督檢查供水材料、器具使用、水質及服務質量;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征收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申請停止供水的審批;制定單位用戶用水量最低標準;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城市供水價格;組織指導供水企業人員的技能培訓;負責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驗證;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17、燃氣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劃,并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燃氣工程的立項;組織城市燃氣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及竣工驗收;負責液化石油氣市場、燃氣器具的檢測及市場管理;負責城市燃氣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查和驗證;負責監督燃氣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及燃氣行業服務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燃氣行業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負責處理燃氣事故和有關費用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