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天津市河東區(qū)新開路與華龍路交叉口城市之星3-1313為3,423.57元,未判決,即被告馬良向原告天津順馳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號房屋的差價,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馬良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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