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05)”第三十五條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所以C只能按他的實繳出資額5萬元的比例分紅,也就是2.5%,根據公司法(2005)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未按時足額出資的,除應向公司足額支付外,還應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只要公司盈利,就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除非公司的法定公積金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
2。根據規定,股東未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破產企業發起人的注冊資本不足的,由發起人補足,補足部分納入破產財產。本題中,追加的180萬元應計入破產財產。丁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甲方個人財產不足以補足差額的,由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B、C”承擔連帶責任,與成立后加入的丁方無關。
(1),第一條符合法律規定。股東已認繳注冊資本。(2)不,有兩種方式訂立章程。一種方式是共同訂立,即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定公司章程。一種是部分結論,是指由部分股東或發起人起草,然后由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的制定方法。所以需要單獨的草案,需要股東大會通過。(3)、不符合,公司利潤分配順序為:1)、彌補虧損;2)提取法定公積金;3)提取公積金;4)分紅。那么,如果公司不盈利,怎么分紅呢?(4)不是,盈余公積金是指依法或按照章程規定從企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只要公司盈利,就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除非公司的法定公積金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Ps::: bu可以繼續問你懂不懂。。。
3、求助 公司法的 案例題~~根據公司法(2005)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未按時足額出資的,除應向公司足額支付外,還應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2005)”第三十五條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所以C只能按他的實繳出資額5萬元的比例分紅,也就是2.5%,至于C的發起人資格能否取消,要看他們的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未按期出資的,取消發起人資格”的約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就是C要單獨向公司繳納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