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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