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天津 > 西青區 > 出租車管理條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被廢除后出臺什么法律法規

出租車管理條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被廢除后出臺什么法律法規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3 18:19:05 編輯:天津本地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被廢除后出臺什么法律法規

其實這次只是住建部的有關出租車的管理辦法廢除了,而起主要作用的交通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仍然有效。基本上沒有什么變化,因為前者早就沒什么影響了。

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被廢除后出臺什么法律法規

2,珠海經濟特區出租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車行業管理,促進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出租車行業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車行業的經營、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租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行駛里程、時間計價收費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機動客車。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出租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出租車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稅務、物價、環保、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出租車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 出租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協調發展。  出租車行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本市的交通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條 本市設立出租車行業發展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出租車經營者、出租車駕駛員、消費者等人員組成,承擔對出租車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建議等職能。第六條 出租車行業的社會組織,根據章程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監督成員遵守行業職業規范;  (二)為成員提供與行業業務有關的服務;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的意見和訴求;  (四)辦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事項。第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出租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的使用。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租車經營者應當建立科學的指揮調度、監督管理和獎勵激勵機制,提高服務水平。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八條 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應當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取得出租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出租車經營許可證)。取得出租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二十個以上營運牌照及相應車輛;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車輛、駕駛員等管理制度。第九條 申請出租車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頒發出租車經營許可證,并對其投入營運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從事出租車營運的車輛應當取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營運牌照。營運牌照實行一車一證制。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出租車市場供求狀況進行分析。  營運牌照根據社會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狀況投放。投放方案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的營運牌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一個拆分為多個投入市場營運,多個牌照的營運期限總和不超過原牌照的營運期限。第十二條 營運牌照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投放,實行專營管理。  投標人為具備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資格的企業。中標企業應當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營運牌照使用合同。第十三條 營運牌照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營運牌照,按照原確定的期限執行。第十四條 營運牌照投放的收益應當用于出租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推廣使用、促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表彰獎勵優秀駕駛員等。第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區域內營運,并按該區域核定的出租車運價收取租車費用。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的營運牌照,營運區域經調整擴大范圍的,應當按照調整擴大時的市場價格補繳營運牌照使用費差價。第十六條 營運牌照應當由出租車經營者直接經營,禁止轉讓。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的營運牌照的持有人為非出租車經營者的,應當將牌照委托給出租車經營者經營。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的營運牌照未禁止轉讓的,可以轉讓。受讓方應當是本市出租車經營者或者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

珠海經濟特區出租車管理條例

3,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199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出租汽車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出租汽車調度員,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的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鼓勵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出租汽車的營運服務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檢驗合格的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取得正式駕駛證3年以上;  (二)男60歲、女50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解除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的,須期滿5年以上;  (四)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第八條 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和車身裝飾;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安全隔離裝置和準確有效的計價器;  (四)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件,在車內張貼車輛收費標準,并備有空車待租標志和停運標志;  (五)車輛整潔衛生。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申請者是單位的,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是個人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填寫《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寫明經營規模、范圍、從業人員和車輛、停車場地、營業站及管理制度等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二)申請者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申請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身裝飾,安裝隔離裝置、計價器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營運車輛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  (四)申請者取得車輛號牌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送車輛、經營場所、停車場地、駕駛員和管理制度等情況,經檢查合格后發給出租汽車營運證件、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和《服務監督卡》。  (五)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及營運車輛狀況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減少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應當報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銷營運證件,并對不作為出租汽車使用的車輛去除車身裝飾和車內的營運設施。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周到、安全的服務。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出租汽車、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物價管理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  (三)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程、駕駛員守則以及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不得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六)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  (七)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投訴受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  (八)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十)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如實報送營運報表,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的查閱;  (十一)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1995

4,出租車管理條例是行政法法律淵源中的哪一個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這是部門規章,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
搜一下:出租車管理條例是行政法法律淵源中的哪一個

5,從事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依照什么條例

這兩種客運有專門的條例,但具體要知道你想了解哪個城市的,各城市基本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如: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等
目前國務院還沒有出臺這兩項法規,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有就公交客運征求意見,還沒出正式的條例。現在由各省市執行本地的相關規定。出租車的相關規定更是遙遙無期。《公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暫行了18年,如果不是行政許可法出臺,《道路運輸條例》可能都出生不了。再等18年吧。

6,江蘇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提高 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經營企業、個體業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 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出租汽 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用戶以及 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 或者租賃服務的客運車輛。 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 租汽車經營活動。 租賃服務是指向用戶出租配備或者不配備駕駛員的,按照租賃時間和 里程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7,如何解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頒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社會公眾和交通運輸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和精神,現就《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進行說明。(一)確立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和發展方向(二)明確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和車輛許可條件和程序(三)規范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管理(四)強化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五)鼓勵發展電召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表格參考:http://wenku.baidu.com/view/1c821f7ac5da50e2534d7f3d.html
所謂的“黑出租車”,其實就是沒有取得運營許可證而上道運營的車輛。那么“黑出租”行為,適用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處罰內容。  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8,出租車公司的管理辦法

目 錄 1、營運車輛管理制度; 2、駕駛員管理制度; 3、企業值班制度; 4、投訴處理制度; 5、票務登記管理制度; 6、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7、定期學習培訓制度; 8、營運車輛定期進場安檢及駕駛員安全例會制度; 9、企業安全生產制度; 10、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1、應急保障制度 12、企業人員管理制度https://wenku.baidu.com/view/da24df3319e8b8f67d1cb97e.html
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客運出租業務(含兼營、旅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客運出租行業應按城市額運交通總體規劃,堅持多家經營、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建部門是本市城市客運出租行業的主管部門,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負責(以下簡稱客運管理處),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市客運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客運出租行業發展規劃草案; (三)審查辦理客運出租車手續; (四)監督、檢查客運出租車營運情況,按職責分工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五)培訓客運出租車從業人員; (六)會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門,擬定出租車停車場規劃。 工商、稅務、物價、公安、交通、計量等部門,要配合做好客運出租車管理工作,維護客運秩序,保護合法經營。

9,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一)企業持營運申請報告,公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持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權使用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準,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范。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范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由物價部門會同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印制的票據,不得亂收費;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四)按時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有關報表,如實報送營運資料,接受對營運資料的審查;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線行駛,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并付給票據,遇有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無票據時,不得營運載客;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合理的服務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載的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遇乘客揚手招車停車后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停車場(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三)在客運集散點或路邊待租時不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身、車箱、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 (二)車頂裝置統一編號的標志燈,夜間明亮; (三)按規定裝置計價器和防劫設施; (四)營運證件、車輛專用牌照和車門兩側的行業標志、營運編號以及空車標志燈清晰、有效; (五)在車廂內規定位置設置標明企業名稱、經營者、從業人員姓名、收費標準、監督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服務標志。 第二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裝置由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安裝、維修企業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共同認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客運出租汽車的車型、車體顏色和牌照號碼或擅自拆除、改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標志。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文明乘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二)不污損車輛和車內設施;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拒付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載他人或者辦理與客運無關的事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業務,應當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檢查與投拆管理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志,出示證件,不得越權執法。 第三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為或者被投訴后,其所在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經營權和經營權使用期滿后繼續從事營運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手續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轉借、涂改、偽造、買賣《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的,繳銷證件,并處5000至10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第(一)項規定,亂收費的,除退還多收款外,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稅費,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合同的,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攜帶營運證件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責令退還多收的車費,向乘客賠禮道歉,并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將車輛交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的,處1000元至1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載的,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乘客損失,并處100元至300元罰款;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志的,除責令其退還亂收費用、證照和標志外,并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經營者、從業人員可拒絕執行,并向有關部門投訴; (十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正常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直至吊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 (十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投訴置之不理或未按規定期限作出答復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客運管理人員或者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車是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根據交通部和省人民政府、省交通廳的有關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城區規劃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根據用戶、乘客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轎車及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車,其經營費用不享受政府補貼的單體運輸。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區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簡稱運管處)受市交通局委托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公安、建設、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積極配合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城區規劃范圍內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應根據本市城區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堅持“統籌規劃,適度發展,分批投入,規范管理”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從嚴掌握。其它出租客運車輛應分期分批,予以取締。第六條 出租汽車按國家有關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制度……
文章TAG:出租車管理條例出租出租車管理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应城市| 镶黄旗| 南木林县| 佛学| 盘山县| 台州市| 二手房| 无极县| 武乡县| 阿城市| 平度市| 东台市| 长顺县| 新宾| 什邡市| 乌鲁木齐县| 七台河市| 蓬溪县| 房产| 宁安市| 桓台县| 宜章县| 芮城县| 威宁| 汾西县| 盖州市| 德昌县| 浪卡子县| 台东县| 陵川县| 从江县| 定边县| 洛隆县| 保山市| 大余县| 苏尼特右旗| 唐山市| 犍为县| 崇礼县| 象山县| 资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