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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化品車輛安全管理條例,危化品場所規范要求張貼安全標語或警示語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6 00:19:53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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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場所規范要求張貼安全標語或警示語嗎

當然要啦,2011年版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就寫得很清楚,不張貼就很簡單,罰,而且都是以萬為單位的

危化品場所規范要求張貼安全標語或警示語嗎

2,另一方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祝福!

另一方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

3,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 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 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文件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密娶硳刮hz婪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WGQ/C6.3-11版本:A/0受控狀態:發放代碼: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2014.05.06發布2014.05.10實施管理性文件|WGQ/C6.3-11|第 1 頁 共 11 頁|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第 A/0 版 第 0次修改|1、目的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2、適用范圍公司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我公司現指沖壓車間機動叉車和駕駛員)3、管理職能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4、內容和要求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部門的管理。4.2.24.4.1對直接責任人處以
關于頒發《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161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現頒發《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5,危險品運輸車輛及司乘人員管理條理或細則

【關閉窗口】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發稿人:襄樊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來文單位:襄樊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更新日期:2005-10-19 閱讀次數: 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六項安全管理制度。    2005年度評價中,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修訂完善了出車前安檢派車單制度、單車行車日志制度、定期人車見面制度、運輸安全卡制度、從業人員變動申報備案制度、車輛定點維修制度,屬地運管所要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卡》與省局文件附件內容不符的,要督促企業更改一致,隨車攜帶。應急預案未進行演練的企業必須在9月30日前組織實施一次演練,屬地運管所負責監督落實,對演練結果實施評價,并將演練照片、評價表上報市處。    二、嚴格落實9號部令,加強隱患整改。    國家交通部2005第9號部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1、取消移動罐體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格。我市目前有5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存在移動罐體車輛,分別是:神州運業集團安迅運輸公司、老河口順通運輸公司、宜城新建運輸分公司、南漳華宇運輸公司、錦通物流公司。這些移動罐體車以運輸酸、堿、甲醛等化學危險品為主,這些企業必須將移動罐體拆除,屬地運管所負責監督落實并收回原有危險品《道路運輸證》上交市處。企業確需運輸該類危險物資,可以更新為符合規定的專用罐車后,重新申辦危險品《道路運輸證》。    2、棗陽金達運輸公司容積超過10立方米的運輸劇毒品專用罐車,必須更換成10立方米以下的專用罐車,憑公安部門更正頒發的行車證,重新辦理危險品道路運輸證,棗陽運管所負責監督落實并收回原有危險品《道路運輸證》上交市處。    3、宜城萬昌運輸公司運輸爆炸品的專用廂式車必須保證每車次運輸量不超過10噸,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的要逐步更新為10噸以下的專用廂式貨車,宜城運管所負責監管,督促其整改落實到位。

6,急需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制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于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   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臺帳。

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八條第四十二條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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