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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政辦發文查詢,津黨廳2018 60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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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黨廳2018 60號是什么意思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紅頭文件,津政辦發〔2018〕6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通信基礎設施專項提升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一手權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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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津政辦發2008102號文詳細內容文件附件形式 發

全文見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702/48/0094612756012123ee7db07d32ddf000_0.html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協辦關于加強異地天津商會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102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經協辦《關于加強異地天津商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津政辦發2008102號文詳細內容文件附件形式  發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第二批的決定

附:決定廢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附    決定廢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    規章及規范性                   主管序號   文件名稱  文 號   公布日期        部門 廢止理由001 批轉市民政 津政發    1980.10.06  市民 適用期已    局《關于進 〔1980〕             政局 過,自行    一步做好殯 65號                   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報告》002 關于認真貫 津政發    1981.10.21  市經 國務院    徹執行國務 〔1981〕             委  1994年頒    院《關于壓 225號                  布了《關    縮各種鍋爐                       于改革原    和工業窯爐                       油、成品    燒油的指                        油流通體    令》實施辦                       制的意見    法                           》,原辦                                法失效。003 批轉市衛生 津政發    1981.06.12  市衛 適用期已    局《關于允 〔1981〕             生局 過,自行    許個體開業 126號                  失效。    行醫問題的    請示》004 關于打擊走 津政發    1981.05.30  天津 全國人大    私販私活動 〔1981〕             海關 常委會    的公告   116號                  1987年頒                                布了《中                                華人民共                                和國海關                                法》,原                                公告失效                                。005 批轉市公安 津政發    1981.05.30  市公 被市政府    局《關于建 〔1981〕             安局 1995年《    立治安糾察 112號                  批轉市公    員的報告》                       安局〈關                                于在新形                                勢下進一                                步加強治                                安聯防工                                作的請                                示〉》代                                替。006 關于對加強 津政辦    1981.06.24  市公 被市人大    我市流浪乞 函                  安局 常委會    討人員收容 〔1981〕                1996年頒    遣送工作的 73號                   布《天津    復函                          市收容遣                                送管理條                                例》代替                                。007 關于頒布  津政發    1982.09.07  市土 被市人大    《天津市貫 〔1982〕             地局 常委會    徹國務院  175號                  1992年頒    〈村鎮建房                       布的《天    用地管理條                       津市土地    例〉實施辦                       管理條    法》的通知                       例》代替                                。008 關于大力發 津政發    1982.03.10  市畜 適用期已    展生豬生產 〔1982〕             牧局 過,自行    的通知   57號                   失效。009 關于認真做 津政發    1982.09.25  市勞 適用期已    好干部、工 〔1982〕             動局 過,自行    人退休、退 188號                  失效。    職工作的緊    急通知010 批轉市公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第二批的決定

4,誰知道津政發2008年18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發〔200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1992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1998年1月起,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津政發〔1996〕61號)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津政發〔2007〕65號),從2008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1〕80號),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2008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2008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1〕87號)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津政發〔2006〕71號),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津政發〔2007〕64號),從2008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津政發〔2004〕32號)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政發〔2005〕69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人數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區縣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實施參保擴面考核通報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2008年至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繼續搞好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5,誰知道 津政發201331號文件的全文是什么謝謝

津政辦發〔2013〕31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的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2013年4月24日關于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的行動方案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決定》(津黨發〔2013〕6號)精神,為深化京津務實合作,實現雙方互利共贏,有目標、有計劃、有措施地開展借重用好首都資源工作,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充分用好首都行政資源  (一)建立合作共贏機制。鼓勵我市有關部門多層次全方位與首都對口機關、單位進行資源對接,完善深化部市合作、院市合作、市市合作等機制,建立對口工作合作機制。通過簽署綜合或專門合作協議,建立不同層次、比較穩固的合作關系。切實落實合作協議,推動新一輪合作項目。倡導我市各區縣主動與北京市的區縣開展友好區縣“結對子”活動。 (二)爭取政策資金支持。針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國家層面政策支持和突破的領域,成立由分管市領導牽頭的工作組,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的溝通對接;明確責任單位,認真梳理政策,深入研究部委資源,積極爭取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搭建平臺,加強協調,幫助區縣、企業爭取更多國家資金、項目支持。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合作交流辦、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對京招商引資力度(一)明確引資重點。借助首都跨國公司、集團總部、研發機構集中的優勢,重點引進集團總部、產業龍頭企業、高科技企業和產業帶動性大、市場競爭力強、附加值高的項目;加強與研發機構合作,提升我市研發平臺建設水平,建立產業技術聯盟,開展聯合技術攻關,推動經濟發展。各區縣應結合自身發展規劃和產業定位,從首都資源中選準目標主動對接,制定有針對性的招商方案和扶持政策,提高招商效果和引資效益。(二)加大招商力度。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要主動與首都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對接,借助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及有實力的中介機構挖掘投資線索和項目信息,適時組織針對性強的招商推介會和項目對接活動。(三)創新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和渠道,加強與商會協會、駐華機構、中介組織等的溝通聯系,建立互利共贏的招商中介獎勵機制,促進對京招商引資和貿易活動的開展。(四)打造承接載體。選取具有區位優勢和產業特色的開發區、工業示范園區等作為載體,共建京津合作產業園區。明確產業定位,落實資源要素,完善基礎設施,出臺專項政策,全力引進一批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力爭把京津合作產業園區打造成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的先行區、示范區和帶動區。  (責任單位:市合作交流辦、市科委、市國資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中小企業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各區縣人民政府)  三、拓展京津文化交流合作(一)開發首都觀眾資源。發揮天津演藝資源優勢,擴大天津劇院聯盟和天津票務網覆蓋范圍,加強劇目推介,推進購票和結算便利化,吸引更多的首都觀眾來天津觀看文藝演出。(二)擴大影視合作。鼓勵京津影視制作機構聯合出品影視節目,支持兩地電影院線跨市域經營,搭建兩地影視作品創作研討及推介平臺,擴大我市影視作品在首都的影響。發揮國家動漫產業綜合示范園、中國天津3D影視創意園區等國家級文化園區的政策優勢和技術優勢,吸引首都企業入駐,針對首都動漫及相關文化企業開展服務外包。(三)促進文化交流。發揮天津港區位優勢,吸引在北京注冊的文化進出口公司從天津港進出口藝術品,鼓勵其在天津設立分支機構。建立京津博物館、美術館展覽交流機制,組織具有天津特色的展覽項目赴京巡展,積極引進具有北京特色和時代特色的展覽項目。(四)引進高層次文化人才。加大優惠政策落實力度,從首都引進我市急需的文藝創作、表演等高層次專業人才以及文化產業經營管理、營銷等人員。  (責任單位:市文化廣播影視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深入開展京津金融合作(一)推動共建區域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積極推動京津兩地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建立區域性金融機構組織體系,探索構建京津統一金融支付結算體系,共建區域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市場等。(二)引進首都金融機構組織。引進首都的銀行、保險、保理、資產管理、社會信用、預付費消費等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引進首都各類新型金融服務機構。(三)加快建設天津金融集聚區。建設門類齊全、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規范發展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和金融改革創新基地,著力打造國內股權投資基金服務、融資租賃業發展、資金交易結算、金融要素市場建設的高地,把我市建成機構集中、人才集聚、要素集約的金融集聚區。(四)拓寬融資渠道。積極爭取國家部委資金支持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資助資金,積極用好首都金融機構資金和社會資金,實現企業發展資金來源多樣化、金融服務綜合化、企業資產輕量化和融資服務便利化。  (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五、加強首都人才引進交流工作  (一)建立首都高端人才名錄庫。通過專業機構追蹤首都高端人才的工作動態、評估最新技術和科研成果,并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引導我市有關單位引進擁有關鍵技術、能帶動新興學科和新興產業發展的國際一流科學家,引進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層次人才和一流研發團隊。鼓勵引進國家級科研院所、科技項目和科研成果。(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專局)  (二)實行多元化引進人才政策。對引進的高端人才和項目提供個性化“保姆式”服務,完善和優化項目扶持、資金配套、教育、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建設高級人才公寓,免除引進人才的后顧之憂。鼓勵科研院所、企業采取靈活方式招聘、使用人才,探索“星期日工程師”、假日工作室等新型工作模式。(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專局)(三)設立引進首都人才工作機構。創新引進機制,設立天津市駐京招聘人才工作站,集中發布我市人才需求信息,開展人才招聘代理、引進推薦等工作。(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專局)(四)建設首都人才創業園。鼓勵首都各方面專家學者、工程師、留學回國人員及有志青年等來創業園創業發展,給予一定政策支持和創業指導。吸引扶持首都科技型企業在津發展。(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專局)  (五)加強引進首都外籍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每年重點邀請100名首都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外國專家來津開展實地考察、講學指導、戰略咨詢和人才培訓,幫助我市開展科技攻關和自主創新,培訓相關領域的青年骨干人才。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引智引才活動,幫助我市用人單位對接引進高端緊缺人才。(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專局)(六)建立互派干部掛職機制。積極與國家部委協商建立互派干部掛職鍛煉機制,選派我市工作能力強、善于溝通聯絡的優秀干部到國家部委掛職鍛煉,聯系國家部委選派干部到我市部門掛職鍛煉,指導我市工作。(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六、積極推動京津旅游業對接(一)積極與北京旅游產業對接。充分利用京津交通便捷的條件,發揮我市濱海休閑游、海河風光游、“近代中國看天津”文化游等旅游資源優勢,與北京市互補發展,增強京津大旅游圈整體吸引力,共同構建“京津旅游聯合體”地區旅游新形象。深入推進京津旅游一卡通,聯合開發客源市場,開展旅游宣傳促銷合作。策劃不同主題的京津二日游、三日游、四日游、五日游等系列產品,實現資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場互動,共同打造國際國內市場旅游品牌。構筑北部休閑觀光農業功能區,形成京津生態藝術走廊創意農業產業帶。(二)建立京津旅游集散中心聯盟、旅游咨詢服務中心聯盟。兩地相互投放旅游宣傳資料,統一票務系統,共聯共享信息資源。建設區域級智慧旅游平臺,實現智慧旅游網站、智能終端、信息查詢系統和電子商務平臺的數據對接,構建暢通的信息交互和運行協同機制。(三)放寬旅游市場準入。加強京津旅游合作,支持旅游企業跨市域聯營、兼并或重組,培育和壯大旅游企業。為跨市域的旅游車輛運營、旅行社設立分社,提供靈活便利的服務管理。建立市域旅游質監協作體,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完善游客投訴的聯合處置制度,共同制定跨市域旅游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實行執法互動、協同處理。  (責任單位:市旅游局)  七、加強京津科技交流合作(一)加強與首都科研院所合作。完善與中科院會商制度,共同推動科技研發新高地建設,助力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開發新技術產品,支撐服務我市企業發展。積極爭取國家級科研院所的支持,建設生物醫藥、高端信息技術等公共科技創新平臺,組建新能源汽車、高性能計算機等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引進一批國家級研發機構,建設國家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等。鼓勵企業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二)促進京津科技成果轉化。與首都各大專院校建立聯系,開展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技服務工作,促進高校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建設。(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科委)(三)深化與農林院校交流合作。進一步加強與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農業大學、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院校的合作交流,加快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引進農林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引進高端人才,開展人才培養。(責任單位:市農委)  八、推動與首都其他重點領域交流合作(一)推動會展合作。主動加強與首都會展業的交流合作,整合、提升全市會展資源,不斷完善硬件、優化服務,重點吸引規模與影響力大、質量效益高的專業性或綜合性展會落戶天津。(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會展論壇活動辦公室)(二)大力引進首都服務外包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引進首都服務外包企業來津發展。加強與首都專業培訓機構合作,培訓高素質的服務外包人才。(責任單位:市商務委)  (三)大力發展京津交通物流。加快實施京津城際延伸線、京津城際引入機場線等項目建設。發展在京“無水港”。打造京津中間地帶物流基地,做強貫穿京津經濟走廊的商品流通集散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辦)(四)加強醫療衛生、醫藥機構合作。通過投融資、合資合作、委托管理、聯合共建等多種形式,與首都醫療衛生、醫藥機構開展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疾病防控、醫療服務、醫學科研等全方位合作。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駐京醫療衛生、醫藥機構的醫學技術交流與合作。(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九、借重首都信息資源優勢(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與首都主流媒體、網絡媒體、信息服務企業及全國性行業協會、各類商會、中介機構等的溝通合作,充分利用各種展會、論壇和大型活動等,加大對我市城市定位、自身優勢、品牌形象等方面的宣傳力度。(二)充分利用首都信息資源。借重首都豐富的國際性、全國性信息資源優勢,廣泛挖掘政策、項目、人才和金融等信息,盡最大可能為我所用。對接首都“智庫”,豐富我市決策顧問資源,提供科學高效的咨詢服務。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力社保局、市信息中心)  十、做好借重首都資源統籌協調工作(一)成立天津市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市合作交流辦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設交通委、市農委、市文化廣播影視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旅游局、市合作交流辦、市金融辦、市口岸辦、市中小企業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利用首都資源工作規劃,部署年度工作任務,研究決定重要工作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天津市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負責,請市委研究室并市合作交流辦、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業局等單位派員駐京開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為我市在京開展相關活動搭建溝通聯絡、交流合作的平臺;及時更新完善人員聯絡網和資源儲備庫,提供首都資源信息服務;做好情況通報、信息統計、總結考評等工作;組織開展借重首都資源調研工作;發揮基地作用,做好推動、協調、督辦、落實及服務保障等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建立相應機構,形成條塊結合、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  (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每年召開工作會,建立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考評激勵等工作機制,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各項工作扎實開展。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督促檢查。  (四)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市財政撥付專款,市有關部門予以專項資金支持,用于借重首都資源促進天津發展工作的聯絡溝通、宣傳推介、考評激勵等。  (責任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市合作交流辦、市財政局、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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