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內容,5.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內容由村民會議依法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情況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Its 內容主要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方面,體現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也是村民集體決定的事項之一,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出席人員同意。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章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是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能超越村民自治的職權范圍,規定不適當的處罰措施。二。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內容。村民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村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民主權利,依法享有;財產權是指村民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三。法律制定權屬于村民會議,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制定法律。四、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5.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內容由村民會議依法討論決定。凡違反上述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的,一律視為無效。
3、 村規民約多長時間修改一次無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