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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涵洞管理規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2005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02:54:58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2005

一、本條例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改為“養路費、通行費征收稽查部門”;刪除本條例中“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內容。二、刪除第六條第四款。三、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除外);”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不影響公路規劃實施、安全通行和設施養護維修的情況下,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公路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施工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橋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敷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或者依附橋梁、隧道、涵洞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六)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設施(不需要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在公路上行駛履帶車、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或者行駛超過公路技術標準運輸車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申請書; “(二)行駛時間和路線; “(三)車輛和運載貨物的相關技術資料; “(四)車輛的行駛證; “(五)公路設施的保護方案。”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發生緊急故障確需掘路搶修時,應當通知公路管理部門,并在三日內補辦手續。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樹、占用綠地的,應當符合樹木、綠地保護規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七、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2005

2,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事業發展,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干線公路、市級公路、區縣級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管理。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系指按照公路規劃建設經公路行政主管部門驗收認定,主要供機動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系指公路兩側邊溝(坡頂截水溝)和邊溝(坡頂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用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  公路設施系指公路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監控設施、收費設施、養護管理設施、服務設施、林木花草、專用房屋等。  專用公路系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油田、農場、林區、旅游區、軍事要地等內部聯絡的公路。第四條 從事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規費征稽管理以及使用公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遵循全面規劃、建養并重、確保質量、強化管理、保障暢通的原則。第六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路管理局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市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負責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管理工作。第七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有愛護公路和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的義務。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公路事業,把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征公路規費;  (三)經國家批準征收公路建設基金;  (四)國內外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五)經國家批準發行公路建設債券;  (六)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投資、捐款;  (七)國家允許的其他籌集資金方式。第十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一條 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收費站(卡)、檢查站(卡)。第二章 公路規劃建設管理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依據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的需要編制實施。第十三條 本市公路規劃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市公路規劃的調整和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四條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使用單位編制,并應當征求公路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用公路需要與區、縣級以上公路相連接的,應當經市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應當依據公路建設規劃和計劃,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公路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市公路管理部門會同沿線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管理、公開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督和行政監督制度。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竣工項目,公路管理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不予接管。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保護環境和文物古跡。第三章 公路養護管理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保證工程質量,逐步改善公路使用質量,提高抗災能力,保持公路完好、暢通。

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

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充分發揮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要貫徹為經濟建設和為人民生活服務的宗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遠期近期結合、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  道路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樓間甬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之間的土路、廣場,以及路肩、分隔帶、道路兩側邊溝、路名牌、噸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橋梁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梁,以及橋上和地道內照明燈具、橋名牌、噸位牌等橋梁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已征用的道路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范圍。第四條 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城市道路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市管道路和區、縣管道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保護道路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和市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八條 城市道路的遠期、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交通發展的需求編制草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城市道路發展與建設應當堅持超前建設、協調發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  城市道路應當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交通標志、城市綠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和設施,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應當盡量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跨越河道的城市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城市道路橋梁的建設位置。第十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推行工程質量監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和地方投資、社會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措。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必須經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技術規范。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報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未經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其收入用于貸款償還、投資回報,以及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管理和建設,不準挪作他用。第三章 養護維修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技術等級、數量和養護維修費用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核定一定數量的經費,用于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第十八條 單位投資修建的專用道路、橋梁設施和單位內部的道路、橋梁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第十九條 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養護管理,鋼軌之間和距鋼軌兩米范圍內的鋪面部分,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距鋼軌兩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鐵路、道路產權單位應當相互配合,保證道口路面平順。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5年9月8日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統籌安排道路建設,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進管理方法、技術、設備的推廣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其所屬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做好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態良好,消除隱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務。   志愿服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領取機動車信息卡,并隨車攜帶。   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變更機動車信息卡的相關內容。機動車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轉出本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收回機動車信息卡。   第十條 機動車注冊登記期間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移動證明,并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期限、區域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尾氣排放標準并經檢驗合格。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的尾氣排放經有關主管部門抽測不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維修、調試合格,限期維修、調試期間扣留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二條 機動車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后,方準用于教練。   第十三條 機動車用作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應當經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特種車輛使用憑證應當隨車攜帶。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統一標志和示警燈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初領、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和依照規定進行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時,應當經身體健康適應性檢測合格。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   機動車駕駛員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文明、規范駕駛技能教育,督促駕駛人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保養、維護。   機動車駕駛員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提供駕駛人管理、車務手續等服務。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應當領取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并隨駕駛證同時攜帶。   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用于記載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違法行為累計記分情況和發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八條 機動車信息卡、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和身體健康適應性檢測的收費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大型公共場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考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停車泊位數量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并列入建筑設計審核規劃;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的,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易地建設停車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易地建設停車場的費用標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設置臨時停車場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范,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道路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 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違反規定停放的車輛移至其他地點存放的,應當明示存放地點。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規劃、道路、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實施許可前,對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禁止占壓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對占壓盲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清除。   第二十四條 架設橫跨道路的臨時設施,其底部距機動車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機動車道不得小于四米。   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體,以及設置在道路上的支撐物體,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   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   道路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距離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三十米處設立警示牌,機動車在該區域行駛時應當減速慢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減速、避讓。   第二十六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機動車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一)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車、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機動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只準在輔路上行駛;   (三)駕駛人在實習期間駕駛的機動車只準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可以施劃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在劃有公共汽車專用車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順序行駛。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左轉彎、掉頭,應當注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在距路口一百米處開始減速,到距路口三十米處時小型客車時速不超過三十公里,其他車輛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條 車輛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對的路口或者右側的隔一個路口的,應當按直行通過;通行右側隔兩個以上路口的,應當按左轉彎通過。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輛需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應當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時速慢行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在機動車前后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放置物品,不得妨礙駕駛視線。   禁止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轉彎、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在三十米處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三條 開辟、調整公交路線或者設置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三)不得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   (四)駛離站點時單排依次順序行駛。   客運出租車應當在出租車站點右側路邊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在不妨礙公共汽車進出站、停靠的情況下,客運出租車可以借用公共汽車站點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車候客。   客運出租車不得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線,前后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零點三米;車行道一側有障礙物,距障礙物五十米以內的另一側不得停車;在車行道兩側停車,兩車距離不得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梁、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討;過往車輛的駕乘人員不得接收、購買或者施舍。   第三十七條 乘坐公共汽車、交通班車應當在線路站牌候車點候乘。候車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乘車人應當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   機動車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車行道停車時,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不得允許乘車人上下車輛;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的,不得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   第三十九條 在道路上從事清掃、設施維修等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反光服飾,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十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準下肢殘疾的殘疾人使用,其他人員不得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攜帶殘疾證。   第四十一條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指揮并注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不得搶行、逆行。停車不得壓越停車線,轉彎時應當伸手示意,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推行或者按照規定方式通行。   第四十二條 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第四十三條 車輛以外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收割機、播種機等機械往返作業區域途經道路時,應當在道路的最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駛入、橫穿或者駛離道路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況致使車輛不能通行的,任何車輛不得在超車道停放,以確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車輛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況致使車輛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門開啟隔離設施、設置交通標志,車輛可以在對行行車道行駛。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責任有爭議的,應當標明位置,將車輛移至路邊,等候交通警察處理。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認定交通事故事實及當事人的責任,填寫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的評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四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事故車輛所有人提供有效擔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放行有關的事故車輛。   第四十九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隨車攜帶信息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教練車號牌的機動車用于教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教練單位處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人員未隨車攜帶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輛車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 在道路上未按規定高度架設臨時設施或者設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機動車前后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放置物品妨礙駕駛視線或者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駕駛公共汽車、客運出租車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一)公共汽車不按照規定進出站點或者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   (二)客運出租車不按照規定上下乘客或者借用公共汽車站點上下乘客妨礙公共汽車正常行駛;   (三)客運出租車在公共汽車站點停車候客或者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技術監控應當公開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應當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實施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記錄的事實及時通知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遵守法定程序,并為當事人查詢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執法的能力和素質;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方便人民群眾;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督察,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條 依法被扣留的車輛的所有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車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   拍賣機構對其拍賣的車輛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可以作為買受人辦理車輛證照變更手續的憑證。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捐贈。   本市機動車號牌號碼隨機發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部分小型機動車號牌號碼有特殊要求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有償發放,全部收入用于補充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本市登記的機動車應當依法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并可以投保車輛損失險、人身安全險等保險。

5,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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