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體系,評估本機構洗錢的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建設反腐敗措施,客戶身份識別和洗錢風險分類、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2.反-洗錢評估、評價和內部審計系統;3、防洗錢培訓宣傳制度;4.配合反-洗錢調查保密系統。
anti洗錢-2/控制系統的特點包括:1。客戶身份識別和洗錢風險分類、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2.反-洗錢評估、評價和內部 審計系統;3、防洗錢培訓宣傳制度;4.配合反-洗錢調查保密系統。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回復時間:2021年4月23日。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防-洗錢 內部控制體系,評估機構洗錢的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情況構建防-洗錢相關體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 內部控制體系,評估本機構洗錢的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建設反腐敗措施。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防-洗錢工作,根據業務規模和風險狀況配置相應的人力資源,并按要求開展防-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金融機構應當對防-洗錢-2/或獨立審計的有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當對防-內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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