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法律分析: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
更新時間:2022-11-11標簽: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公務公務員辭去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