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如何進行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2.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3.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更新時間:2023-05-23標簽: 上海上海市企業所得上海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