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保安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1)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或者注銷備案的;(3)自行聘用保安工作人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四)招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為保安的成員;(5)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請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的保安服務請求的;(6)保安服務公司...
更新時間:2023-08-16標簽: 保安限期改正條例情形保安條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