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條森林分為下列五類:(一)防護林帶: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執行規定有差異,具體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更有效。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修訂-1/1950年6月30日頒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大片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同年還頒布了《關于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總命令》和《關于強制各級部隊自行砍伐森...
更新時間:2023-08-09標簽: 森林法第四條五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