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因此,休息日(也就是周末)可以以后補,如果加班就要補一天,一般是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rn月加班50小時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0/費。1、關于加班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
更新時間:2023-06-07標簽: 第四十勞動法加班用人延長加班制度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