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履行且第三人對該債務有合法利益履行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支付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支付的除外-1,但在第三人替換履行,債務不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僅為履行subject;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不當行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守約方的選擇,行為之債轉化為金錢之債,債權轉化為履行,債權已到期履行,第三人已請求履行,第三人的履行應無條件。1、替代履行法律分析:Substitution履行對于守約方來說,是一種私力救濟的行為,是防止違約方因其違...
更新時間:2023-03-21標簽: 代為履行履行代為合法債務第三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