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其他股東以王先生辭去管理職務為由強行轉讓王先生股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應認定無效,公司法狹義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廣義指設立公司的規定,除“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的規定。1、公司法案例背景很清晰,但問題不清晰。王先生的目標是什么?我假設當時強制轉讓了王先生80%的股權(變更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現在王先生一是想討回股權,二是想討回公司這幾年的收益。這兩個問題是相關的。分析如下:股東可以同時...
更新時間:2023-01-10標簽: 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本案修正案王先生強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