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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哺乳假工資規定,上海市產假生育津貼標準中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8:14:39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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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產假生育津貼標準中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什么

標準就是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目前的最低標準是3271元/月。希望祥艦-人社網-張小質可以幫到你。
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由企業補足差額部分,本人標準工資以生育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上海市產假生育津貼標準中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什么

2,上海產假工資怎么算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上海產假工資怎么算

3,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的問題

【1】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2】你一人不能即享受單位發的一份工資,又想享受一份社會保險計劃生育津貼。只能享受其中的一份。【3】你可以比較一下,是社會保險的生育津貼多,還是單位發的工資多,選擇多的一種。【4】至于退還社會保險基金,單位沒有這個權利。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的問題

4,上海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5,上海市的產假工資怎么發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陪產假天數: 1.符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產假3天。 2.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參加綜合保險繳費的外來從業婦女,如果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的,產假工資由單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 3.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綜合保險按照住院醫療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

6,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社保執行

第一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里面有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解除勞動關系,那證明保險也是必須得繳納的。第二點,如果你有參加生育保險,那生育津貼是由生育基金支付,這個就算你產假期間的工資,具體執行標準參考《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如果你是外來農業戶口,未參加生育保險,產假工資才由公司支付,支付標準與產前工資一致。
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生育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工資按請產假前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支付。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其產假工資按女職工本人月實得工資的80%支付。其中,實得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補充規定 1、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對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2、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3、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4、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7,上海職工產假工資怎么算

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都是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正因為如此,用人單位才不愿意招用女員工,擔心女員工一被招進來就休產假,不僅不能幫自己創造效益,還要自己無償的發工資,白白背了一個包袱。因此,女性在招工時存在著多多少少的不利,成為招工中性別歧視的原因之一。 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逐漸采取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將女員工的生育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情況,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由于這一制度還剛剛實行。因此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兩種標準。即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資仍執行原政策,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后,并且生育者本人的用人單位也的確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育者即可以獲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 具體的待遇是,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因特殊情況在上海市以外的醫療機構生產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產情況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符合條件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女性失業人員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至于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的生育員工,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的規定, “一、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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