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科海外教育學校學費
關于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的規定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國家教委、外交部發布)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方針和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政策,本著既要保證留學人員出國學習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節省國家財政開支的原則,按國家計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派出并由中央財政撥款開支的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規定如下:
一、公費留學人員衣物補助費(包括購買服裝、衣箱、生活用品、小紀念品等費用)
(一)根據派往國家的氣候條件,衣物補助費人民幣標準:
類 別 熱 帶 溫 帶 寒 帶
大學生 700元 800元 900元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50元
進修人員 700元 800元 900元
(二)衣物補助費,進修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研究生、大學生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給本人包干使用。學習期滿和中途回國者,衣物歸本人。已領衣物補助費,但又決定不出國者,應退還全部衣物補助費;如已制裝,應將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價處理給本人。中途回國休假的,不再補發衣物補助費。
二、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和國外生活待遇
(一)留學人員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進修人員(含訪問學者)為一年;研究生為二至三年;大學生為三至四年。駐外使領館可根據所在國的不同學校、專業和取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的難易程度,適當掌握延長或縮短國家對研究生和大學生享受國家公費的期限。
(二)國外生活包干項目,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零用費、教材書籍補助費和進修生、研究生的交際費等。其中伙食費參照駐外使領館人員的實物標準確定。對留學人員集中的地區,可允許個別留學人員租賃較寬敞的房屋,用于開展集體活動,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各類留學人員生活包干費標準,由使領館研究方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后,按月或按季將生活費發給本人包干使用。當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價指數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領館可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后,方能實行。
國外生活包干費,一律按留學人員抵、離駐外使領館之日計發,不足全月的按日計算。
(三)國外生活非包干項目,包括學雜費、回國及休假旅費、醫療費和經批準參加學術會議及因公到使領館車費等。其中,醫療費可以根據所在國情況及國內公費醫療規定的報銷范圍實報實銷或由使領館組織合作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
留學人員到學習地區確需購買被褥裝備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費用由使領館根據所在國情況,一次發給本人掌握使用。
三、國際旅費
(一)留學人員的出國機票(或車、船票)和旅途零星外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
(二)留學人員學習期滿,按期回國的機票(或車、船票)由使領館提供;未經批準,不按期回國或不按使領館指定路線回國的,其回國旅費或繞道旅費由留學人員自理。
四、其他費用
(一)經使領館批準組織的留學人員集體活動(如國慶、新年、春節),可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這部分費用按留學人員國外生活包干費標準的5‰至10‰編列預算,由使領館統一掌握使用。
(二)留學人員按規定回國休假期間,國外生活包干費一律停發。往返國際旅費由使領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個人行李超重費自理。國內從報到地點到探親地點的往返車、船費,按國內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是由原單位發工資的,向原工作單位報銷;凡不領工資的,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留學人員集訓部報銷,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發給生活補助費。其余各種開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學人員自費回國休假的,國際、國內旅費和其他費用均由留學人員自理。
五、留學人員所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和其他費用的處理辦法
(一)留學人員的獎學金或資助費,凡屬個人通過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和基金會等直接(或委托)考試獲得者;個人通過正當途徑,向國外單位申請獲得者;國外單位指名邀請獲得者;通過兩國政府或團體、組織、雙邊或多邊對等交換獎學金名額,由我方經考試指名受領者;有關國家政府、學校、團體或國際組織單方面贈予我國政府或單位的獎學金或資助費名額,由我方經考試指名受領者。以上人員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學習和生活等全部費用。其中按國家計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派出的公費留學人員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低于同類留學人員國家發給費用標準的,由使領館補足。不屬于上述情況者按有關規定辦。